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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損害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中國法院網訊(薛靜賢)農村自建房大都找農村裏的工人來建,幹一天就給一天的工錢,大多沒有籤書面合同。那麼問題來了,一旦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他們的損失由誰承擔?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認為,應由接受勞務方與提供勞務方,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損害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趙某系木工,原先跟着孫某做工。一兩個月後,孫某工程結束,暫未接到其他工程。此時,李某恰好承包了某户的地下室施工,聯繫孫某幫忙找木工,孫某便向其推薦了趙某。

一日,趙某在地下室登高施工過程中滑倒摔傷。趙某認為,孫某系安排自己外出做工的僱主,李某系出事工程的承包方,都應該對自己進行賠償。遂將孫、李二人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前,趙某與孫某電話溝通賠償事宜。趙某表示:“是孫老闆介紹和安排我去做工的呀,這個事你要負責的。”

孫某堅稱,自己並非趙某的僱主,其只是介紹人,且趙某給李某做點工,工資也是他們自己結算的,與自己無關。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書面合同時,應以僱員為誰提供勞務,僱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誰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勞動報酬由誰支付等因素綜合決定。本案中,因趙某未能舉證區分孫某是安排還是介紹,不能認定孫某與趙某成立勞務關係。但趙某在李某承包的地下室進行施工時,因提供勞務而受傷的情況屬實,且李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了對趙某訴訟請求的抗辯和對證據質證的權利,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從衡平利益的角度考慮,李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那麼,趙某能獲得全部賠償嗎?一方面,李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對趙某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義務。李某的施工現場缺少防護措施,也未對趙某進行安全教育提醒,故李某具有過錯。另一方面,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登高施工過程中理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李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趙某承擔自身責任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