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者受損的賠償
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者受損的賠償
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者在一定期間內接受僱主的安排,為僱主提供對應的勞務,由僱主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勞動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因工作受損的可以走工傷程序獲得賠償,那勞務關係中依據什麼賠償,又如何確定是勞務關係呢?
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不同的是,首先主體方面,勞動關係中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而勞務關係中的主體就較為廣泛,可以是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其次最重要的一點即勞務關係中,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只存在經濟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比如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按時上下班打卡,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具體工作,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等;
至於合同方面,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雖然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但實踐中還是有很多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勞務關係中合同的形式就比較多樣化,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依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意思自治,僱主也可以不與提供勞務的僱員簽訂勞務合同,同時僱主也沒有依法為僱員購買社會保險的義務。
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中受傷的,請求賠償的程序與範圍也有所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應先認定工傷,然後按工傷程序要求賠償,賠償的範圍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的,依據雙方的過錯來確定賠償責任。而在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中致他人損害的,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或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應由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
勞務關係中受損的無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而勞動關係中受損發生爭議的,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仲裁時效為一年,對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發生爭議的,需先收集相關的證據,判斷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之後再確定具體的糾紛解決途徑與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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