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責任如何認定?
每一個產品的出現都是一個勞動者的辛勤勞動的結晶。我國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勞務市場,很多人依靠自己的勞動力獲取報酬以供生活所需。在勞務市場裏有很多人對一些勞務工作進行管理統計,用於輸出國外進行工作。那麼提供勞務責任如何認定?
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向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收取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務關係的建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或者其他形式。
提供勞務者的職責或義務。因為勞務合同是指提供勞務者在特定的工作環境下按照接受勞務者的指示通過一定的生產工具和自己提供的勞務為接受勞務者完成一定工作量或工作任務的合同關係。因此作為接受勞務者首先要熟悉自己的工作環境、對自己的工作環境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有一定的認知程度;其次是要按照接受勞務者的指示去完成工作任務;第三就是要掌握生產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範。如果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因其未盡到上述義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的,那麼就可以認定其存在過錯。
在明確了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的相關義務後,要確定提供勞務者和接受勞務者的過錯程度就應當首先考慮造成提供勞務者受到損害的原因是由於提供勞務者沒有盡到相關義務還是接受勞務者沒有盡到相關義務所造成的,如果受到損害的原因是由於一方沒有盡到相關義務所造成的,那麼就由沒有盡到義務一方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受到損害的原因是由於雙方均未盡到相關義務所造成的,那麼就根據雙方未盡到義務的程度和導致受到損害的因果關係程度來綜合確定雙方的過錯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注中的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需要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並不包括承攬關係產生的糾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攬合同時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在於,承攬合同的勞動者交付的標的時勞動成果,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交付的標的時勞動,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勞務關係。
個人勞務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之間須有特定關係。
構成個人勞務責任,首先必須在責任人和行為人之間具有勞動關係。
(二)接受勞務一方須處於特定地位。
在替代責任中,替代責任人都必須處於一定的特定地位之中。這種特定地位,標行為替代責任人在其與加害人的特定關係中所處的帶有支配性質的地位。它決定了替代責任人為加害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的義務的產生。
(三)提供勞務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損害中應處於特定狀態。
1、替代責任中的加害人處於特定狀態,是必要條件。提供勞務一方在造成損害的時候是執行僱傭活動行為。
2、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是一指個人之間形成 勞務關係,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這與存在人事關係或勞務關係的用人單位責任糾紛明顯不同。
提供勞務責任的認定主要是依靠認定雙方的關係、地位以及所處的特定的狀態而定。如果勞務一方受到傷害那麼首先要確定勞務雙方是否具有法律效益上的勞動關係,其次是在勞務關係中是否具有支配的地位,最後就是認定是否屬於勞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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