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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認定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哪些事

作為當事人,當我們得知自己的房子要被認定為違建時,肯定不可避免的會產生擔憂。此外,對違建的認定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而這些法定的程序就是我們維權的機會。所以,瞭解違建的認定的程序與我們可以在什麼時候進行維權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違建認定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哪些事

對房屋進行違建認定的第一步就是對需要調查的房屋進行全方面的調查、詢問。並且房屋的調查並不是工作人員單方面進行的,而是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並如實做好記錄。

根據《行政處罰法》中的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由此可見,在調查認定時,調查人員應在2人以上,並且在調查詢問時還要出示相關證件。這裏被徵收人要注意如果相關部門沒有登門入户調查或是沒有出示相關證件就作出相關的決定,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之所以要調查人員出示相關證件是因為我們需要記錄下他們的證件號等信息方便日後維權。在實踐中,如果地方的執法人員在調查時沒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

在行政執法中,通常會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調查筆錄》,當執法人員讓你簽字時,一定要注意上面的內容,如果有與你説的不符的,可要求他們修改,如果他們進行不修改,則一定不要在上面簽字,否則會對自己非常的不利。

我們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後要主動進行維權,而不是被動的等待!

在調查認定之後,相關部門會根據不同的調查結果作出不同的處理方式。實踐中常見的調查結果就是房屋沒有房產證或在建立時沒有獲取建設手續等。

根據《城鄉規劃法》中的第46條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從以上的規定中得知,違法建築並非都要拆除,對於可以通過罰款或是改正的那就沒必要拆除。雖説違建並非都要拆除,但在實踐過程中,我們最常遇到的情況就是相關部門對被徵收人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決定書。

根據《城鄉規劃法》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主管部門真的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當事人一定要及時的進行維權,千萬不可以置之不理。否則等待當事人的就是強制拆除。

另外當事人一定不要抱着反正房子都要拆,不如等着有關部門來拆,還不用自己花錢這種想法。且不説我們還可能通過維權保住自己的房子,就算房子一定會被拆,那麼有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的費用還是需要當事人自己出的。

我們有陳述和申辯權

《行政強制法》中的第36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按照上面的法律規定來説,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的義務,又沒有申請複議或是提起訴訟的話,那麼相關部門等到屆滿以後可以依法作出催告書。

可是如相關部門沒有依法以書面的形式送達催告書就強拆房屋的話,那麼就違反了以上規定,侵犯了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

實踐中,某些工作人員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通知書後,在當事人履行自行拆除義務之前便組織人員直接強拆,這是不合法的。

對此昌運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到催告通知書時,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否則等來的只是強拆,即使日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確認他們的違法行為,但是也會讓當事人損失的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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