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
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目前國內建築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施工企業工程利潤長期在低水平運行,且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而施工企業由於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簽證資料不完善導致工期延誤或者出現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業主提出高額索賠、最終導致施工單位倒賠錢的案例屢見不鮮。
在新的施工任務不斷承接的同時,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能否進一步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規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
1、對發包方主要應瞭解兩方面內容:
① 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
是否列入投資計劃?
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
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 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
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 資質情況;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會信譽; ④ 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3、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
① 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
② 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4、竣工日期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1] 定認定方法:
① 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②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注意是經蓋章的驗收報告的時間,不是竣工驗收備案日期,因為竣工驗收備案是由建設單位來報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④ 未經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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