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裏有匯票,千萬要注意這三點,否則可能喪失票據權利!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劉雨
供電公司經背書,持有某銀行承兑的銀行承兑匯票一張,票面金額為100萬元。因供電公司工作人員疏忽,未在票據到期後兩年內提示付款,該銀行承兑匯票一直未兑現。之後,供電公司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支付票面金額100萬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銀行向供電公司支付100萬元。
供電公司訴稱,其與煤炭公司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約定其向煤炭公司供應高壓電,煤炭公司按月支付價款。為支付購電款,煤炭公司背書轉讓銀行承兑匯票一張。匯票記載的出票金額為100萬元,付款人為銀行,匯票到期日為2017年11月,且銀行已就該匯票予以承兑。匯票到期後,因工作人員疏忽,其一直未就該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2022年11月,其就匯票項下款項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支付與匯票金額相當的款項100萬元。
銀行辯稱,從未收到過供電公司的提示付款請求,該匯票項下票據權利已消滅。同時,供電公司主張的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也已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消滅。
法院經審理認為:供電公司所持銀行承兑匯票記載事項符合法律規定,且系基於真實交易關係連續背書轉讓取得,故供電公司系該匯票的合法持有人。供電公司作為持票人,未在該匯票到期日2年內主張票據權利,其票據權利已消滅。但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故供電公司要求承兑人銀行返還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供電公司於2022年11月11日提起訴訟,未超過三年訴訟時效,故銀行關於供電公司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
銀行承兑匯票因其信用良好和流通性強等特點而在商事交易中廣泛應用。持票人在匯票到期後,應當及時向承兑行提示付款,否則,將面臨票據權利喪失、資金無法回收等風險。銀行承兑匯票到期後,持票人需注意三個時間節點。
一是十日。持票人應當在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已經承兑的銀行承兑匯票,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在對匯票背書的連續、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進行審查無誤後,即應當付款。
二是兩年。如持票人未在十日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説明後,承兑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消滅。
三是三年。如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承兑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即持票人仍享有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此時,該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適用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三年內主張。如持票人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持票人的訴訟請求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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