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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房屋徵收,我們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難免會徵收老百姓的土地。這些土地無論是國有的還是集體的,都應當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集體土地徵收的首先要張貼徵收公告,國有土地的要下達徵收決定,這是徵收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程序。

面對房屋徵收,我們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當房屋徵收決定下達之後,被徵收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它的合法性,以抓住徵收方的違法行為,維護我們的切身權益。

第一,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主體和條件是否合法和符合規定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就是不是任何項目都可以以徵收的形式來進行的,且房屋徵收決定也不是誰都可以作出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能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主體只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是無權作出的,居委會更是不能。且對於房屋徵收也有前提條件,就是隻有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才能展開房屋徵收。

第二、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徵求了公眾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也就是説,在房屋徵收決定公佈之前,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要擬定徵收補償方案,然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論證並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能少於30日。

此時被徵收人如果對補償方案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果絕大部分人不同意,那麼相關部門人員就要組織聽證,然後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並將修改的情況及時的告知於被徵收人、被徵收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是否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風險評估環節是必不可少的。我國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還應當要按照有關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進行社會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在房屋徵收時,如果被徵收人未見到有相關人員上門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實地調查進行風險評估就作出評估報告的話,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採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另外要提醒大家,在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之後,千萬不能在被徵收範圍內加蓋、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用途等,否則會不予補償。

第四,項目是否符合四規劃一計劃

房屋徵收不是隨隨便便就能佔用一塊地然後進行建設,首先他的徵收項目必須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規劃和計劃的。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房屋徵收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另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房屋徵收並不像大家看到的那樣簡單,因此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於相關部門下達的一些文件,被徵收人千萬別以看不懂或是跟自己沒多大關係就不管了,被徵收人可以利用正式徵收之前的時間來對這些知識進行了解,只有瞭解清楚了才能進一步的在徵收中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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