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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作義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譚作義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成刑初字第13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成鳳。

委託代理人姜敏,四川蜀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梅。

委託代理人姜敏,四川蜀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譚作義。

辯護人李泝宏,四川君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暨委託代理人李於,四川君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成檢刑一訴字(2011)第3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作義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成鳳、楊梅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1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歆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成鳳、楊梅及其委託代理人姜敏,被告人譚作義及其辯護人李泝宏、李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延長審限二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作義於2011年6月4日20時50分許,在成都市成華區雙橋子立交橋下的園林茶苑附近綠化帶與被害人楊厚林發生糾紛,譚作義用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刀將楊厚林刺傷後逃跑。楊厚林被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楊厚林的死亡原因為胸部鋭器刺創致鎖骨下靜脈、鎖骨下動脈分支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6月20日,公安機關在成都市成華區錦繡東方1期3棟27樓1號將被告人譚作義抓獲歸案。

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當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鑑定書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據此,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譚作義因瑣事而持刀捅刺被害人楊厚林,致楊厚林死亡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成鳳、楊梅以譚作義故意殺害楊厚林,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為由,要求譚作義賠償死亡賠償金293759元、被扶養人張成鳳生活費121050元、喪葬費15257.50元、誤工費15000元、交通費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元,合計655066.50元。為支持其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成鳳、楊梅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記卡及身份證複印件、四川省金堂縣三星鎮蘭家店村村委會與金堂縣公安局三星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證明。

被告人譚作義對起訴指控其用刀刺傷楊厚林致楊厚林死亡的事實予以否認。辯稱是因楊厚林用椅子砸他,他才拿刀威脅楊厚林,但並未刺中楊厚林,自己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也不同意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本案證據不足,被告人譚作義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4日晚,被告人譚作義等人到成都市成華區雙橋子立交橋下的園林茶苑喝茶。當晚21時左右,譚作義因茶苑老闆娘張成鳳不同意其打賭博機賒賬而心生不滿,遂將茶苑茶杯摔碎。茶苑老闆被害人楊厚林(歿年61歲)見狀上前質問譚作義,雙方發生爭執、抓扯,譚作義用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刀刺中楊厚林左胸一刀後逃離現場。當晚,楊厚林被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楊厚林的死亡原因為胸部鋭器刺創致鎖骨下靜脈、鎖骨下動脈分支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6月20日,公安機關在成都市成華區錦繡東方1期3棟27樓1號將被告人譚作義抓獲歸案。

另查明,被告人譚作義持刀捅刺楊厚林,致楊厚林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行為,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成鳳、楊梅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成鳳與楊厚林育有一女楊梅。楊厚林、張成鳳、楊梅均系農村居民,在成都市成華區經營園林茶苑。

上述事實,有當庭出示並經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書、到案經過。證實2011年6月4日21時30分許,張成鳳向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刑警大隊報案稱,當日20時30分其夫楊厚林在成華區雙橋子立交橋下的園林茶苑附近綠化帶被人用刀殺傷。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於2011年6月6日立案偵查,根據報案人提供的線索並通過走訪,於2011年6月20日在成華區錦繡東方1期3棟27樓1號將譚作義擋獲歸案。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照片、物證照片。證實現場位於成都市成華區二環路東三段雙橋子立交橋東側園林茶苑北側小廣場。在現場發現有流淌血泊及滴落、擦拭血跡5處,玻璃杯殘片2塊及玻璃碎渣。在園林茶苑內的桌子上有兩個茶杯,在桌子東側地面上有“黃鶴樓”牌煙頭一枚,桌子的南側靠牆放有兩台賭博機。提取了現場血跡5處、玻璃杯及玻璃杯殘片上殘缺指紋5枚、桌上茶杯杯口拭子1份、煙頭1枚、玻璃杯殘片2塊。

3、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及照片。證實死者楊厚林左面頰有一處點片狀青紫;左胸上份有一處較大融合創,大小為11.5×4.5cm,創角上鈍下鋭,創緣整齊,創腔內無組織間橋,深達胸腔,鎖骨下靜脈斷裂、鎖骨下動脈分支斷裂。分析致傷物多為單刃刺器。死亡原因為胸部鋭器刺創致鎖骨下靜脈、鎖骨下動脈分支破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4、DNA鑑定書。證實現場提取的血跡和楊厚林左、右手指甲上提取的血跡,DNA遺傳標記均與楊厚林一致。

5、成都市新華人民醫院急診病歷及搶救記錄。證實楊厚林於2011年6月4日21時20分被“120”接回該院就診,診斷為:左側鎖骨下刀傷、左側鎖骨下靜脈不全斷裂、左側開放性血氣胸;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於當日22時25分死亡。

6、檢查筆錄及照片、隨身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實2011年6月20日21時許,公安民警依法對譚作義進行人身檢查,從其背的男式挎包內提取了一把伸展刀身約15公分、刀尖斷裂的黑色摺疊小獵刀,並予以扣押。

7、譚作義户籍證明及辨認説明。證實被告人譚作義的身份情況及其無前科記錄。

8、被害人户籍資料。證實被害人楊厚林的身份情況。

9、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1)證人張成鳳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1年6月4日20時左右,其與丈夫楊厚林在成都市成華區雙橋子立交橋下的“園林茶苑”守鋪子時,來了兩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找其拿了300個幣打“轉轉機”(即賭博機),另一個男子就坐在一旁看。過了幾分鐘,又來了一名男子,是和他們一起的,也站在打“轉轉機”那名男子旁邊看他玩。大概打了10多分鐘,他們就沒有玩了。沒有玩“轉轉機”的那兩名男子就往茶鋪外走,玩“轉轉機”的那名男子就把沒有打完的幣拿過來退幣。玩“轉轉機”的那名男子把沒有用完的200個幣遞給了她,就往茶鋪外走。因為該男子沒有給100個幣的錢,其就跟着他往外走,並對他説“你沒有給錢”。那名男子要求第二天再給,其沒同意賒賬。後該男子讓另一名男子付了100元。後來其聽見丈夫楊厚林説“你為什麼把我的杯子摔爛了”,並看見楊厚林和剛才那名打“轉轉機”的男子互相推搡。其跑過去就看見楊厚林身上在流血,那名男子騎上了電動自行車準備跑。其跑去攔該男子的電動自行車,但沒攔住。三個人騎上他們的兩輛電瓶車就迅速逃跑了。

這三名男子經常到其茶鋪來喝茶,但其不知道他們的名字。捅傷楊厚林的那名男子1.65米左右,30歲左右,外地口音,體型很瘦,臉很小,下巴很尖,顴骨也不高,穿灰色上衣,背了一個深色的男士斜挎包。張成鳳辨認出當晚殺傷楊厚林的人是譚作義。

(2)證人王世淳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1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8時許,其在“園林茶苑”喝茶時看見一名男子從茶鋪裏面走出來,楊大爺在後面追着他。聽見楊大爺問那名男子為什麼要摔其茶杯,並要他賠杯子。後看見那名男子右手拿了一把刀朝楊大爺左邊肩膀舞了一下,雙方又拉扯了一下,然後楊大爺説見血了。那名男子掙脱了楊大爺開始跑,楊大爺抓了凳子朝那名男子打過去,但是沒有打到。那名男子後來騎電動自行車往雙橋路方向跑了,老闆娘去追,沒有抓住。當時除了兇手外,沒有其他人與楊大爺發生過接觸。兇手還有兩名朋友,楊大爺和兇手爭吵時,那兩名男子站在離他們2米左右,但是他們一直在旁邊看,沒有動手,也沒有説話。王世淳辨認出楊大爺就是楊厚林。

(3)證人何朝柱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1年6月4日20時許,其在園林茶苑的茶鋪外喝茶。21時許,其看見三個男子從茶鋪內走出來,茶鋪的老闆楊大爺也跟着出來,手裏拿着一個破碎的茶杯,問那三個男子中比較瘦小的一個為什麼要摔其杯子,後來雙方就爭吵起來了。楊大爺隨手提了一個板凳朝那名男子扔過去,但沒有打到那名男子。那個比較瘦小的男子就朝楊大爺衝過去,然後楊大爺就吼“見血了”。但是其沒見到楊大爺是怎麼被殺傷的。另外兩個男子一直站在旁邊5米左右看,什麼都沒有做。何朝柱辨認出楊大爺就是楊厚林,與楊大爺發生爭吵的人就是譚作義。

(4)證人劉內芳證言。證實2011年6月4日20時45分左右,其在園林茶鋪喝茶。大約是21時許,其看見楊大爺與三個25歲左右的男子爭吵,聽到楊大爺説他被殺到了,後看見楊大爺的左肩流血了。

(5)證人張和平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1年6月4日下午6點多,譚作義騎摩托車載其到了雙橋子立交橋下他們經常去的茶鋪。喝茶期間,譚作義找茶鋪的老太婆拿了200個幣去玩“轉轉機”(即賭博機),過了一會兒王超也來了茶鋪。老太婆説譚作義玩賭博機還有一百塊錢沒給,不能賒賬,譚作義説第二天再給,老太婆不同意,譚作義就叫王超給了老太婆一百塊錢。然後譚作義就站在小路上把茶杯摔了,老太婆就叫譚作義賠。老頭把譚作義摔了的杯子撿起來一塊,拉着譚作義到小廣場旁邊説了一些話。大概過了幾分鐘,他們倆就打起來了。其看到老頭拿起茶鋪上的一把椅子打譚作義身上,譚作義擋了一下,然後用右手向老頭的左側揮了一下,他們又撕扯了幾下,老太婆就跑過去了。其看到當時那個老頭站的地方流了很多血,老頭流血後就不讓譚作義走,那個老頭到譚作義摩托車的前面攔譚作義的摩托車,但是沒有攔住譚作義。其看見譚作義騎上一輛深色摩托車跑了,之後其和王超等人才走。

案發當時,其只看見譚作義和老大爺兩個人在發生抓扯。抓扯的時候,老頭和譚作義在小廣場上靠裏站着的,老大爺和譚作義是面對面的。王超當時站的位置離他倆大約有5、6米遠,其站在那個老頭的後面大概7、8米的位置。譚作義有隨身帶刀的習慣,他平時帶一把摺疊刀,刀柄是金屬的,刀身有10多公分長。張和平辨認出當晚動刀的人是老鄉譚作義,辨認出當晚受傷的老頭就是楊厚林。

(6)證人王超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1年6月4日晚上7、8點鐘,其舅舅譚作義打電話叫其到雙橋子立交橋下的那個茶鋪玩。其就騎着黑色摩托車搭着其愛人張倩到了那個茶鋪。張倩在茶鋪外面等,其進了茶鋪之後,看到譚作義在玩“轉轉機”(即賭博機),“和平”在看別人打麻將。大概10分鐘之後,其就走到其摩托車那邊,譚作義和“和平”一起走出來,快走到其摩托車前面的時候,一個老婆婆就跟着出來了。老婆婆説有一百塊錢沒給,譚作義跟老婆婆説明天再給,老婆婆説不賒賬的。譚作義叫其拿了一張一百元的給了老婆婆。其聽到老婆婆跟老頭説譚作義把她的杯子摔了,那個老頭就過來找譚作義。其沒聽清楚他們説的什麼,那個老頭和譚作義有點推搡。那個老婆婆走到老頭那邊的時候,其也走過去問他們怎麼回事,然後就看到老頭拿了一把椅子打到譚作義的左側。其看見他們打起來之後,就跑過去勸他們不要打了。這個時候其看見老頭左上身流了很多血,血順着老頭的衣服往下流,血把衣服染紅了一片。其看見老頭想攔着譚作義,但沒攔住,譚作義騎上一輛深色摩托車準備跑了。其很害怕,就接着張倩和“和平”騎車走了。

當時其只看見譚作義在和那個老頭兩個人發生抓扯,沒有其他人。老頭和譚作義在廣場上靠裏面站着的,老頭和譚作義是面對面的。其當時站的位置離他倆大約有5、6米遠,“和平”和老婆婆都不在老頭和譚作義的附近。王超辨認出當晚殺傷茶鋪老頭的是舅舅譚作義,辨認出當晚與譚作義發生糾紛的老頭就是楊厚林。辨認出其稱“和平”的人就是張和平。

10、被告人譚作義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指認、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1年6月4日晚上7、8點鐘,其騎摩托車與張和平到了雙橋子立交橋下的園林茶苑喝茶。其因茶鋪老闆娘不同意賒其打“老虎機”(即賭博機)的欠賬而心生不滿,將其喝茶的茶杯摔在地上摔碎了。當茶鋪男老闆(一個大爺)過來質問其為何要砸他杯子時,雙方發生爭執。大爺拿了一把椅子朝其左肩部位打了一下,其轉身用右手拳頭打了那個大爺左側面部一拳。大爺又拿起椅子向其砸過來,其躲開了沒有砸中。後其從隨身攜帶的棕色男式斜挎包內拿出了一把黑色的摺疊小刀,那個大爺拿了一把椅子朝其衝過來,其就右手持刀朝那個大爺的正面左肩部刺了一刀,當時那個大爺就流了很多血出來。其轉身想跑,剛騎上摩托車,那個大爺就追了過來想拖住摩托車,但沒有拉住,其騎上摩托車迅速跑了。張和平沒有與大爺發生抓扯,也沒有持有過任何刀具或器械。刺傷大爺時旁邊有很多喝茶的茶客,當時只有其一個人面對面和男老闆發生打鬥。王超與張和平都站在離他們4、5米遠的位置看着,沒有上來幫忙。

刺傷茶鋪老闆的是一把黑色摺疊小獵刀,刀身展開約15公分長,刀刃寬約3公分,刀把是黑色鐵製的,刀尖斷了一截。

譚作義辨認出當晚與自己發生糾紛的大爺是楊厚林,辨認出當晚與自己在一起的同伴是王超、張和平,辨認出作案兇器,指認了作案現場。

1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成鳳、楊梅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記卡及身份證複印件、四川省金堂縣三星鎮蘭家店村村民委員會與金堂縣公安局三星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證明,證實二原告人的身份情況及與被害人楊厚林的身份關係。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經庭審質證,與本案有事實關聯,並能夠排除證據間的矛盾形成證據鎖鏈,本院予以採信,並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作義因瑣事與楊厚林發生口角併發生抓扯,在抓扯中用摺疊刀刺傷楊厚林致楊厚林死亡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傷害罪,且有致人死亡的加重量刑情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作義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譚作義與楊厚林因譚作義摔壞茶杯的事發生爭執,譚作義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刀刺傷楊厚林,致楊厚林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除被告人譚作義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外,另有現場目擊證人王超、張和平、王世淳、何朝柱證言及屍檢報告、DNA鑑定等證據印證。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譚作義及其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指控譚作義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

被告人譚作義故意傷害致楊厚林死亡的行為,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相悖,該請求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範圍,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喪葬費,本院依法認定為13476元。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的張成鳳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張成鳳在經營茶鋪,有生活來源,且楊厚林被害時已年滿60週歲,故該請求不予支持。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交通費10000元,但未提交交通費產生的明細及交通費票據,本院根據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處理本案相關事宜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為500元。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誤工費15000元,但未提供誤工時間及誤工損失或平均收入的相關證據,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

據此,為懲罰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和管理秩序,判決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譚作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被告人譚作義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成鳳、楊梅喪葬費13476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3000元,共計16976元。(此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成鳳、楊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宗敏

代理審判員  黃 文

人民陪審員  代運貴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李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