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病假一個月後因病去世,能算工傷嗎?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黃越
因職工患疾病住院治療一個月後死亡未被認定為工傷,張女士將人保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張女士的訴請。
原告張女士訴稱,8月14日,張女士之女劉女士因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療。9月27日,劉女士因急性左心衰竭搶救無效死亡。公司在上報工傷認定時,不承認劉女士的傷病死亡是工傷造成,報送虛假材料,人保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錯誤。
被告人保局辯稱,劉女士8月24日至9月26日處於休息病假期間,已經脱離了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前提認定條件,不能滿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規定,故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人保局調查核實的情況,劉女士於8月14日開始正式休病假,於9月25日到醫院急診樓住院就診,後於9月27日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根據上述調查情況,劉女士系在休病假期間因急性左心衰竭死亡,並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劉女士不符合上述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人保局對劉女士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原告張女士的全部訴請。
宣判後,張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制定本條例。該條明確了《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即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救治權和經濟補償權。而且,《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各項工傷認定情形,均與工作存在必然聯繫。職工受到傷害後能夠獲得工傷補償的基礎前提,是因工作原因遭受的傷害,職工的行為與單位的生產工作應存在必然的聯繫,這也是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與其他救濟途徑的根本區別,相互不應混淆。因此,職工所發生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法規的調整範疇,需要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原因三方面的工傷認定要素,這也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必要條件。
疾病本不屬於工傷的保護範疇,但為更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對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條件作出了嚴格規定,劃定“突發疾病”時視同工傷的兩種情形,即若且唯若出現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種結果時,方可適用。而本案中患疾病住院治療一個月後死亡的死亡的情形,顯然不屬於上述情形,因無法確認與工作的關聯性而無法認定為工傷。
(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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