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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仲裁委的裁決結果不服,能提起行政訴訟嗎?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馮芸菲

對勞動仲裁委的裁決結果不服,能提起行政訴訟嗎?

張先生因與工作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認為張先生所申請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遂裁決駁回了其仲裁請求。

因對裁決結果不服,張先生提起行政訴訟,將勞動仲裁委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裁決書。近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張先生所訴事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最終裁定不予立案。

張先生表示,因與單位就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其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單位支付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及醫療費等。勞動仲裁委認為,張先生未就其與單位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鑑於其仲裁請求需建立在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基礎上,因此張先生要求支付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及醫療費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遂裁決駁回了張先生的全部仲裁請求。

張先生認為,勞動仲裁委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存在嚴重錯誤判斷,違反法律規定,故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勞動仲裁委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書,並判令勞動仲裁委重新判定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仲裁委並非國家行政機關。張先生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請求確認其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書。上述行為系勞動仲裁委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的仲裁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據此,法院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張先生的起訴裁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