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説自首可以構成立功表現行為嗎?
一、勸説自首可以構成立功表現行為嗎?
勸説自首是可以構成立功的表現,立功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為立功表現,而勸説、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與該行為相比,明顯經濟效果更好。因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為人在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後,可能出現同案犯拒不認罪、抵賴、推脱等情形,從而加大查證的難度,增加辦案的司法成本。而勸説、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環節,又可以較快地查明犯罪事實,這情形顯然比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節省司法資源,更提高辦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當然應認定為立功。
二、自首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一般自首的構成要件。
一般自首,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一般自首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檢察、審判等辦案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辦案機關的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未被羣眾扭送時,主動將自己置於辦案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審查與裁判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可從投案時間、投案對象、投案方式、投案意願等方面加以認定。同時這裏的犯罪,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和既遂。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實”的實質是既不縮小也不擴大自己的罪行,應最大限度地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實。“罪行”指犯罪事實。所謂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實際情況的總和,包括犯罪的全部及其結果。
2.準自首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準自首又稱餘罪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據此,構成準自首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1)特定的主體。主體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定的罪行。即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為人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須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首就是主動認錯,對於一般共同犯罪的人員,如果勸説另一方自首那麼是可以認定為是屬於立功的表現,而且在判刑時是可以減輕相應的刑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一定要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有錯就改才可以被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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