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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停車業主車輛被禁止自由出入小區

法院:權利的行使必須遵守管理公約

亂停車業主車輛被禁止自由出入小區

幾名業主不聽勸導,多次不文明停車,並拒籤文明停車承諾書,被物業刪除小區閘道口車輛自動識別信息,失去了車輛自由進出小區的便利。業主以通行權受侵犯為由起訴物業公司。今年初,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物權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日前,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浙江衢州某小區建成後,地面停車位僅有20餘個,遠遠滿足不了全部業主的停車需求。有的業主為圖方便省事,經常隨意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之外的小區道路上,既影響了小區的文明形象,又增加了消防安全隱患。為此,物業和相關部門經常對違停業主開展勸導,但收效甚微。

為解決小區停車難題,有業主提出,在小區道路上增加停車位,但經消防部門現場測試,如果新增車位的話,將嚴重影響消防應急救援,新增車位條件不具備。

2019年上半年,物業公司根據部分業主建議,制定了《小區車輛管理公約(試行)》,獲得了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贊成。公約規定,小區地面停車位先到先得,停滿後,有車庫的業主需將車輛停入地下車庫,無車庫的業主需自行駛離小區。對小區內違規停放的車輛,物業公司將進行文明勸阻,勸阻後仍不配合,報綜合執法局、公安交警及消防部門處理,類似行為累計三次的,刪除車輛的自動識別信息等。

管理公約實施後,周某等業主仍然經常將自家車輛停放在車位之外,且對合理勸導不予理睬,並拒絕在文明停車承諾書上簽字。2019年5月前後,物業公司依據管理公約,刪除了閘道口周某等車輛的自動識別信息。2019年12月,周某等向衢江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區恢復其車輛自由出入小區的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公司,為解決因車多位少引發的停車糾紛,在結合業主建議以及相關部門調處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車輛管理公約,並經意見徵集,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贊成,故上述車輛管理公約對小區業主均具有約束力。周某等駕駛的車輛多次不按規定停放且不聽合理文明勸導,又拒絕簽署遵守管理公約的承諾書,為確保小區消防安全,物業依據管理公約對違停車輛實施管理,並將其車輛自動識別信息刪除,並無明顯不當。

庭審中,物業公司明確提出,如原告書面承諾遵守車輛管理公約,可以恢復其登記車輛的自動識別信息,使其進出小區不受影響,但周某等仍明確表示拒絕遵守。該事實足以表明,原告之所以失去進出小區的便利,系因其自身拒不承擔文明停車的義務所致,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亦應由其自行承擔。綜合全案證據,衢江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周某等業主的訴訟請求。

衢江區法院特別指出,在小區裏,業主無疑享有廣泛權利,但也要看到,小區絕非法外之地,業主的權利也並非毫無邊界。業主在行使物權時,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業主管理公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近年來,隨着私家車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家,小區車位不足的問題日益突出,不文明停車行為相對普遍,如果業主不顧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行使權利,可能構成權利濫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由此而導致的不利後果也要由自己來承擔。

衢江區法院判決後,周某等業主提起上訴,衢州中院依法受理該上訴案件。承辦法官注意到,在一審過程中,物業公司已經明確表示,如果周某等書面承諾遵守車輛管理公約,可以恢復其登記車輛的自動識別信息,使其進出小區不受影響,但周某等仍明確表示拒絕遵守。

二審過程中,承辦法官瞭解到,物業公司仍舊同意讓周某等作出書面承諾後,讓周某等進出小區,於是反覆勸説讓周某等人接受該處理方式,但周某等人仍舊明確表示拒絕。該案經合議庭討論,一致認為,業主享有在小區停車的權利,但是其權利的行使必須遵守業主管理公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最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代表點評■

尊重小區業主依法自治

近年來,隨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保有量持續快速增長。與此同時,停車難問題也逐漸顯現。長期以來,小區內亂停車現象禁而不絕,甚至愈演愈烈。這也是誘發小區業主和物業之間產生糾紛的原因之一。如何規範業主停車問題已然成為當下的一個重要課題。

縱觀各種規範業主停車的“治理手段”,依法制定業主管理公約,以自治的方式進行規制,或為一種公允高效的方式。畢竟業主管理公約反映的是大多數業主的意志,是治理方式的最大公約數。此外,權利與義務相伴而生,在享受權利帶來便利的同時,也要恪守尊重規則的義務。

依法制定的管理公約,全體業主都應當遵守。小區品質的提高,需要全體業主和物業公司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業主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負有積極配合物業公司依法依約履職、共同維護小區和諧秩序的義務。法院為物業公司依法履職撐腰而作出的駁回判決,既是對小區業主依法自治的尊重,也是向社會傳導“權利不得濫用”的司法態度。這種旗幟鮮明、充滿正能量的判決,值得點贊。

(點評: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醫院副院長 陳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