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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亂停亂放怎麼處罰?

一、車輛亂停亂放怎麼處罰?

車輛亂停亂放怎麼處罰?

車輛亂停亂放可能受到的處罰包括被警告、被責令支付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等。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二、若車輛亂停亂放受到的處罰是罰款,但是超過期限沒有繳納罰款會怎樣?

1、現場單超過15天沒有繳款,從第15天后起每天產生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直至交款為止;(備註:滯納金最高不超過罰款金額)

2、違章超過3單以上未處理的,交警核查到,會被扣證,情節嚴重的還會被扣車;

3、現場單未處理的,駕駛員的駕駛證要換證、補證或轉證都不能辦理;

4、違章未處理的,發生事故、車損等,都將得不到車輛保險公司的理賠;

5、違章未辦理的,不能通過車輛年審、季度審和綜合審。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駕駛員是不得實施違反交通法律的行為的,否則將有可能會受到被罰款、被扣除駕照分的處罰。而根據現行交通法規的規定,不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也屬於違章行為。此類違章車有可能會被交警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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