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停在小區車輛被劃誰負責?

停在小區車輛被劃誰負責?

停在小區車輛被劃誰負責?

停在小區車輛被劃之後是需要找肇事人負責的。通常情況下,物業公司原則上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依據物業合同的相關約定,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從侵權角度來看,車輛被劃屬於典型的民事侵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該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即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民事責任承擔是“誰侵權,誰賠償”。所以劃車的人應該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並賠償車主的損失。

其次,從合同的角度來看,首先要明確車主與物業公司是否存在車輛保管合同,也就是要明確物業公司是否對車輛的損壞承擔責任。依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888條,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定義中的關鍵點在於“交付”二字。通常業主只是交停車費沒有籤協議,即便是籤協議也是停車協議,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管協議。法官判定是否存在保管關係,主要看保管人是否能夠實際控制被保管物,也就是車主是否向物業交付了車輛。就車庫中的車輛而言,物業公司沒有鑰匙也不能控制該車輛的出入,所以並沒有實際控制該車輛。在沒有明確的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物業公司有保管責任。

從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合同角度來看,物業如果盡到了合同中約定的按時巡邏、檢修設備等責任,那麼也不會承擔違反物業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如果能夠證明物業沒有盡到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那麼物業公司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依據違約的程度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從收取的停車位產權性質來看,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停車位的所有權是業主,有車的人佔用了其他業主公用設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全體業主,而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場地佔用費、佔道費等土地性質收益,應由全體業主享有所有權,該項費用不屬於保管費。因此,物業收取停車費並不等於成立車輛保管合同。

從收取的停車管理費角度看,停車費用中去掉車位使用費,還會有管理費,但這個管理費一般都比較少,一般小區都是隻有幾十元一個月,與車輛價值差距巨大,很難認定為保管關係。

在類似案件中,車主與物業公司可能都沒有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依據公平原則,判定物業承擔10%左右的維修費用,但這一原則的使用要看具體損失的大小和案情,不一定每一個案件都這樣判決。

綜上所述,業主的車停在小區裏面是很正常的事情,因為小區裏本身就有售賣停車位的,但是因為停放在車位不能完全避免會有外界的因素會讓車輛劃傷,一旦劃傷了之後應該直接去找肇事者而不是去追究物業或者其他人的責任,如果找不到再找物業才是合理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