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去世部分繼承人主張贍養較多要求多分遺產法院是否支持
原告訴稱
趙某傑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一號房屋由趙某傑、趙某濤、趙某坤共同繼承並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趙父與趙母系夫妻關係,兩人分別於2018年3月28日、2017年10月5日去世,兩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別是趙某傑、趙某濤、趙某坤。趙父與趙母的父母均先於二人去世。趙父與趙母遺留一號房屋一套。趙父與趙母生前未留有遺囑,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趙某坤在一審法院辯稱同意上述財產平均分割。
趙某濤在一審法院辯稱,其不同意趙某傑的訴訟請求。趙某傑從未照顧過父母,也沒有管過家裏的事,趙父生前居住在趙某濤的房屋中,趙某濤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趙某傑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位於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由趙某傑、趙某濤、趙某坤共同繼承,其中趙某傑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額。
事實和理由:趙某傑盡到了贍養義務,雖然沒有住到一起,但是經常去看望父母,趙某傑早年對家庭貢獻大。趙某傑的身體不好,有腦溢血、高血壓等。趙某傑沒有子女,其配偶肢體傷殘,家庭經濟條件遠低於趙某濤、趙某坤,一審判決趙某傑所佔比例過低,侵害了趙某傑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
趙某濤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趙某傑的上訴請求和理由。趙某傑從未照顧過父母,也沒有管過家裏的事,趙父、趙母生前由趙某濤、趙某坤照顧,二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趙某坤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趙某傑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意見同趙某濤。
法院查明
趙父與趙母系夫妻,二人婚內育有子女三人,即趙某傑、趙某濤、趙某坤。趙母於2017年10月5日死亡,趙父於2018年3月28日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遺囑。
2000年1月20日,趙父與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由趙父購買一號房屋,購房時使用了趙父與趙母二人的工齡優惠。2000年2月14日,房屋產權證下發,房屋坐落登記為一號。
趙某濤、趙某坤主張二人對被繼承人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為此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趙母生前錄像,證明趙母向親屬自述趙某濤、趙某坤照顧父母;證據2、趙母生前在台歷上記事內容,證明趙某濤、趙某坤多年日夜不間斷照顧卧牀癱瘓父親、重病母親,證據3、喪葬費票據,證明趙某坤、趙某濤辦理相關事宜,趙某傑均不在場。趙某傑對上述證據均認可。
經法院詢問,趙某傑表示其自1976年至2000年期間負擔部分父母生活費和醫藥費,此後不再負擔,但至少每月看望一次父母,因其於2017年10月腦出血,身體狀況不允許親自照顧父母,認可由趙某坤、趙某濤輪流照顧父母。趙某坤、趙某濤則表示趙某傑從未負擔過父母的生活費、醫藥費,且僅在2010年之後約半年看望一次父母,此前從來不看。
法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對被繼承人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和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趙某濤和趙某坤輪流照顧趙父、趙母的生活起居,陪伴就醫並管理二人的財產,對被繼承人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故法院在對遺產進行分割時,酌情對趙某濤、趙某坤予以多分,具體比例為趙某傑,20%、趙某濤,40%、趙某坤,40%。
趙某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結合趙某傑、趙某濤、趙某坤三人的實際年齡狀況、個人家庭狀況以及訴爭遺產房屋情況,本應協商解決處理,但因雙方差距過大,二審審理過程中經本院多次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本院補充查明如下事實:趙某傑退休金為每月4573元,趙某傑配偶陸某退休金為每月5600元。
裁判結果
趙父名下位於一號房屋由趙某傑、趙某濤、趙某坤三人按份繼承所有,其中趙某傑繼承20%份額,趙某濤、趙某坤各繼承40%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對被繼承人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現有充分證據可以認定趙某濤和趙某坤輪流照顧趙父、趙母的生活起居,陪伴就醫並管理二人的財產,對被繼承人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故在對遺產進行分割時,酌情對趙某濤、趙某坤予以多分。趙某傑主張其亦對趙父、趙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同時,結合本案查明事實,趙某傑、趙某濤、趙某坤均年事已高,且趙某傑與其配偶均有退休收入,並非沒有生活來源,趙某傑關於其生活困難應在分配遺產時予以照顧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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