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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及時介入的重要性

 剛剛成年的年輕人往往因法律意識淡薄,容易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隨着互聯網與電子通信技術的興起,以電信網絡詐騙為代表的新型網絡違法犯罪日益增多,其中不乏犯罪分子把社會經驗不足的成年人當成目標,誘騙其犯罪。

律師及時介入的重要性



一、案情簡介


  2019年6月,零零後田某將自己實名認證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寶等賬號出售給凌某,凌某再將田某的賬號轉賣給單某,單某用於電信詐騙活動,期間共產生400多萬資金流水。公安局以田某涉嫌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初犯考量


  田某家屬得知後,心急如焚,想到自己的孩子才剛剛成年,就面臨牢獄之災,更擔心刑案錄會影響前途,毀掉孩子一生。


  田某家屬委託我所左帥律師代理此案,左律師迅速介入,與承辦檢察官多次溝通,反覆闡述田某為在校學生,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系初犯,且主動退回400元所獲贓款這些對田某有利的量刑情節。

檢察院認為,田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系初犯,且主動退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三、律師提醒


  年輕的田某沒有生活經驗,在學校受人蠱惑,為了蠅頭小利出賣了自己的銀行卡和手機卡。律師提醒廣大年輕人,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銀行卡、手機卡、身份證等跟個人身份關係密切的物品不要隨意外借或出售,且不可存在僥倖心理,被金錢衝昏頭腦。



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的客觀記載。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

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對其終止偵查的,屬於無犯罪記錄人員。



檢察院決定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2021年12月31日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已明確,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田某,田某即沒有犯罪記錄,不會影響以後的學習、工作,也可以參軍、考公務員

標籤:介入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