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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違名義強拆,律師介入獲勝訴

住的好好的房子,一遇拆遷,莫名其妙地變成了違章建築。於是城管局下發《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被徵收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強拆。被徵收人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卻認為強拆合法。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不少被徵收人遇到類似的問題,今天,本站小編(400-6436-520)就以一宗拆違勝訴案例,來為大家剖析一下拆違維權技巧

以拆違名義強拆 律師介入獲勝訴

本案主辦律師劉光明,北主管律師,徵地拆遷維權實戰型律師

逼拆第一招:斷水、斷電

李仕(化名)系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在宿州市三八街道擁有三層房屋一套,面積四百多平米,有房產證的面積一百六十多平米。由於汴河西路棚户區改造項目建設需要,需要徵收李仕家的房屋,然而,由於政府僅補償李仕家兩套房,面積遠小於李仕家現有房屋面積,雙方就補償問題一直沒有達成協議。

為了逼迫李仕拆遷,徵收方採取了斷水斷電等非法逼迫拆遷手段,第一次經歷拆遷的李仕一家處於恐慌之中,由於擔心自身不懂法律,強拆之後維權艱難,李仕找到了本站網尋求幫助。

首席律師李久凱分析認為政府給到李仕家的補償顯失公平,徵收過程存在程序違法,能夠爭取到更合理的補償,於是接受了李仕的委託,幫助他維權。德了本站網派出主管律師劉光明、主辦律師閆曉麗兩名精英律師負責辦理此案。

以拆違名義強拆 律師介入獲勝訴 第2張

本案主辦律師閆曉麗律師,主辦律師

律師介入後,第一時間啟動了維權工作。針對於拆遷方斷水斷電的非法逼拆行為,劉光明、閆曉麗律師雙管齊下,一面向宿州市政府提出了“查處申請”,一面申請公開棚改項目的具體情況,以震懾拆遷方的違法逼拆行為。

看到律師高效的工作,李仕有了主心骨,心裏的恐慌得到緩解。拆遷方以斷水、斷電逼迫拆遷的目的未能得逞。

逼拆第二招:責令限期拆除

在斷水、斷電沒有達到讓李仕拆遷的目的之後,拆遷方又開始揮舞起行政執法的大棒。2015年10月14日,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埇橋分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

在通知書中,宿州市城管局埇橋分局及三八街道以埇橋區住建局出具的《徵收區域違法建築認定》為由,罔顧李仕家房屋尚有一百六十多平有合法產權證明的事實,將李仕家四百多平米的房屋全部作為違法建築,責令限期拆除。

拆遷方將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也當着違法建築,責令限期拆除,實則是在給被徵收人施加心理壓力,其潛台詞就是:你不盡快籤協議,我們就把你的房子全部當違法建築拆掉,讓你最後一分錢補償也拿不到。

拆遷方的這個通知確實起到了一定的逼拆作用,面臨房屋隨時可能被強拆的現實,李仕一家再度擔心起來。然而,在有着豐富拆遷維權實戰經驗的劉光明律師看來,這無非又是拆遷方逼迫拆遷玩的新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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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 一審敗訴遭強拆

洞悉了拆遷方逼拆的意圖,劉光明、閆曉麗律師見招拆招,第一時間就限期拆除通知書違法的事實,向埇橋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當然,兩位律師心裏非常清楚,作為徵地拆遷負責單位,區政府很難做出對被徵收人有利的複議決定,結果恰如所料,埇橋區政府行政複議決定維護了城管局、三八街道的違法限期拆除通知書。

既然官官相護,那麼只有法院見了。2016年10月19日,劉光明、閆曉麗律師向埇橋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城管局、三八街道辦、埇橋區政府訴至法院。然而,儘管提供了充分的證據,埇橋區法院未能支持原告的撤銷限期拆遷出通知書和複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面對一審敗訴,拆遷方態度開始變得堅決起來,2016年6月,拆遷方以李仕未在限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為由,強拆了李仕家的房屋。

柳暗花明 複議訴訟均勝利

面對被強拆的現實,李仕一家陷入了空前的低落情緒。他們開始埋怨:律師也不能阻止強拆。面對當事人對拆遷維權心理準備不足,對律師工作不理解,劉光明、閆曉麗律師一邊積極與當事人溝通,一邊繼續夯實維權工作。

一方面,他們就拆遷方違法強拆的事實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另外一方面,就埇橋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向宿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功夫不負有心人,在兩位律師周密準備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先後迎來了勝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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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政府行政複議決定

2016年10月11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做出複議決定,認定埇橋區政府做出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違法。2016年10月25日,宿州市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埇橋區城管局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埇橋區政府做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程序違法,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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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書

至此,李仕家房屋拆遷補償案贏來了新的轉機。據瞭解,面對複議、訴訟均不利的現實,拆遷方已經開始與李仕接觸協商補償,相應的補償額度也有比原來有顯著提高。當然,補償協議尚未簽訂,了本站網劉光明、閆曉麗律師還將繼續盡心盡力為李仕家房屋拆遷補償奔走維權。

本站説法

了本站網律師李久凱提醒被徵收人:為了達到壓低補償或逼迫拆遷的目的,一些地方政府常常在徵地拆遷工作啟動後,同時開啟違章建築的認定,被徵收人如果不順從,就將被徵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進行強制拆除。

然而,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

所以,在徵地拆遷工作啟動之後進行的違章建築認定是違法的,同時,並不是所有違法建築都不能獲得補償,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被徵收人在遭遇拆遷方以拆違名義進行強拆的行為時,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瞭解清楚情況,以避免合法權益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