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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怎麼確定

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怎麼確定

一、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怎麼確定

刑事偵查有兩個時間非常重要:

一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我們稱之為拘留;

二是對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的時間,我們稱之為逮捕。在我國,兩個階段都是刑事偵查階段,就律師介入而言,沒有任何區別。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是怎樣的

在大部分國家,無論是拘留階段還是逮捕階段,律師都可自由地會見犯罪嫌疑人,具體包括:

1、律師可以直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必經過偵查人員批准或同意,且偵查人員不在場;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時間不受偵查人員安排和制約,完全由律師根據自己的時間決定。由於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的會見在安排上反而優於偵查人員;

3、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會見通常在警察局,由偵查人員安排,會見的場所一般為獨立的封閉的屋子,偵查人員不在場,也不能用錄音或監聽設備。

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交談,中間不隔玻璃、不用電話。律師在看守所等地會見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場地,與起訴後會見的條件和要求相同,即單獨的房間,面對面交談,不用電話,不能監聽;

4、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所談論的內容不受限制,可以談論案情,可以給予指導,包括告訴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讓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還是配合偵查人員訊問以及怎樣配合,完全由律師根據具體案情及辯護策略決定,偵查人員不能干預,更不能強迫律師怎樣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一般為案件偵查階段,當然是否聘請律師這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的。而對於應當由律師提供辯護,但沒有聘請的話,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一般會為其進行指定辯護。而實踐中,律師會見嫌疑人,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