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律師丨“被離職”,怎麼要賠償金?怎麼算?
自2019年年底疫情襲來,至今直接、間接影響到的企業不計其數,因為行業不景氣,導致企業無法生存,很多企業都想到先降低用工成本,簡而言之,裁員!
當然,勞動者也不是不講情理,在個人承受範圍內,也能和單位和平解除勞動關係。事實上更多的員工是“被離職”!
“被離職”,單位常用的方式:調崗降薪、調整工作地點、不安排工作等等。
實際上,勞動者遇到這樣的單位,更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能採取這樣方式的企業往往有專業的法務顧問,個人獨自面對會很吃力,有力氣、有怒氣卻不知道往哪使!
遇到這事兒,先不要慌,勇敢地向單位提出異議,注意保留與單位溝通的證據,聊天軟件中溝通的內容也好,錄音錄像也行,然後在律師指導下向單位主動發出通知函、告知函!對違法行為説不,向違法企業亮劍!
到了無法與單位溝通處理的時候,肯定會考慮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踐中最常見用到的法條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該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一項就是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因為是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但是!但是!在向單位發出解除通知書的時候一定注意言辭、方式!否則將會影響到你的經濟補償金!
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處理,如果你也面臨“被離職”,一定記得先問!先諮詢專業律師,再採取行動,為您化解矛盾提供實質性幫助!
注:以上內容由首維律師團隊提供,若您案情緊急,建議您聯繫律師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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