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解僱賠償金怎麼算?
一、如果被解僱賠償金怎麼算?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無需賠償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承擔上面所有待證事實的舉證責任,比如説用人單位開除員工,依據的是(三)的規定,那用人單位就要自己拿出證據來證明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三、賠償金的計算
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公司不賠的,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勞動者需要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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