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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的合併》主題沙龍

2022729日,得君讀書會第39期活動在福建澤良律師事務所舉行。

《訴的合併》主題沙龍

 

訴的合併是指將分別提起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有某種聯繫的訴,合併在一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制度。

本期活動,陳穎律師在深入學習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會議紀要《訴的合併實務類型及其認定標準》一文基礎上,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學理觀點和實務判例,從訴的理解與學理釋義、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合併情形、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外的例外情形三方面展開,為大家講解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訴的合併制度的學理概念和實務運用。

 

一、訴的理解與學理釋義

 

首先,陳穎律師為大家介紹了學理上訴的合併、合併條件及類型等基礎概念。訴的合併分為訴的主觀合併訴的客觀合併,其中,訴的客觀合併的類型又可分為單純的訴的合併、競合的訴的合併、預備的訴的合併、選擇的訴的合併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合併情形

 

之後,陳穎律師具體展開講解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四種訴的合併的情形。

 

1、共同訴訟的兩種情形

 

該種情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陳穎進一步結合相關案例及裁判觀點為大家區分該款規定項下共同訴訟包括的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兩種情形在實務中的呈現方式。

 

2、訴的追加而合併審理

 

該種情形又可分為增加的訴訟請求僅在量上做變更、基於同一法律事實提出的不同訴請、增加的訴訟請求要求追加被告三種情形。

 

3、被告提出反訴

 

該種情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並且被告提出反訴主張需要滿足《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4、第三人加入訴訟

 

該種情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其中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訴訟請求第三人無獨立訴訟請求第三人兩種類型。

 

三、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外的例外情形

 

最後,陳穎律師逐一為大家剖析學理上訴的客觀合併的四種不同情形在實務中的具體運用。

 

1、單純的訴的合併

 

單純的訴合併指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一個訴狀中主張多個訴訟標的,即提出多個訴,要求法院對這些訴一併作出判決的訴的合併。具體可分為多個訴訟標的類似合併多個訴訟標的牽連合並兩種情形,前種情形可能會在級別管轄上存在差異,後種情形則需判斷在法律關係上是否存在着牽連。

 

2、競合的訴的合併

 

競合的訴的合併通常表現為同一個原告對同一個被告,在實體法上享有幾種獨立的請求權。基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禁止重複評價的基本原則,這些獨立的請求權,在起訴的時候只能主張之一 。

 

3、預備的訴的合併

 

預備的訴的合併是原告為防止訴訟遭受敗果,在起訴時一併提起兩個訴請準備在第一個訴請不被支持之後,請求支持第二個訴請。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尚未有具體規定,陳穎律師先結合上海高院、重慶高院出具的地方性司法文件,就客觀預備合併之訴概念進行釋義;再回溯最高院歷年來相關裁判觀點的演變,梳理了最高院對於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在實務中的運用逐步趨於支持的態度轉變及運用中的實務要點。

 

4、選擇的訴的合併

 

選擇的訴的合併表現為同一個原告對同一個被告起訴過程中,原告主張幾個給付內容不同的請求,只要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其中之一,就可以達到原告起訴的目的的訴訟。該種情形僅發生於給付之訴。

 

本期活動,陳穎律師在深入學習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學理概念基礎上,結合大量實務判例,邏輯層次分明地為大家講解了訴的合併的類型識別和在實務中的具體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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