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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擔保制度司法解釋解讀(中)》主題沙龍

楊麗芬

《新擔保制度司法解釋解讀(中)》主題沙龍

本期分享人

 

2021630日,得君讀書會第26期活動在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舉行。

 

本期活動,楊麗芬律師在往期已經梳理了新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的宏觀架構及一般規定1-12條的基礎上(見第24期《新擔保制度司法解釋解讀(上)》),繼續為大家講解一般規定13-24條和保證合同兩部分的相關規定。

 

 一、一般規定(第13-24條)

 

首先,楊麗芬律師圍繞本解釋中爭議極大的共同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第1314條)規定,對我國共同擔保相互追償規則的立法演變及由此引發的肯定説否定説的爭議進行分析,並指出第1314條本質上採取了否定説立場,否定了法定情形下共同擔保人之間的相互追償權。

 

針對最高額擔保中最高債權額(第15條)的確定規則,楊麗芬律師對比介紹了實務中的本金説全部債權説之間的爭議,明確了本條原則上採取全部債權説,並從有利於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建議債權人可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提高優先受償的範圍。

 

之後,楊麗芬律師逐條梳理了借新還舊(第16條)、擔保合同無效後擔保人的賠償責任(第17條)、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第18條)、反擔保合同效力(第19條)、第三人物保對保證合同相關規定的適用(第20條)、主管與管轄(第21條)、以及破產製度中的擔保問題(第22-24條)規定,分析了本解釋解決了由來已久的爭議問題,但楊麗芬律師也進一步指出本解釋在實踐中可能會產生新的爭議,如第13條與第20條的衝突、以及第13條與《民法典》相關規定的衝突等;並通過舉例説明的方式,與在場的律師們進行互動交流。

 

 二、關於保證合同(第25-36條)

 

《民法典》第686條顛覆性地確立了一般保證推定規則,在此前提下,本解釋第25條對保證類型的確定進行了具體説明。楊麗芬律師分別介紹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類型的區分標準,並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對一般保證類型下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第26條)、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對先訴抗辯權的架空(第27條)、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第28條)幾項規定的運用進行體系化梳理。

 

保證期間制度關乎債權人權利行使與保證人利益保護之間的平衡,是保證合同的核心制度。圍繞其中涉及的保證合同的涉他效力問題(第29條)、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起算點(第30條)、單純起訴又撤訴是否視為行使權利(第31條)、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第32條)、保證期間能否適用於保證人的賠償責任(第33條)、以及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屬於法院應當查明的基本事實(第34條)等相關問題,楊麗芬律師結合學界觀點及相關案例進行了深入剖析。

 

針對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類似擔保的承諾文件性質的界別(第36條),楊麗芬律師對比説明了適用保證或債務加入規則所對應的不同情形,並指出本條明確了在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情形下,應當認定為保證,這一立場與最高院原先的裁判立場截然相反。此外,對於本條前三款規定之外可能涉及的其他情形,楊麗芬律師也與在場的律師們展開了熱烈討論。

 

本期楊麗芬律師運用體系解釋和歷史解釋的方法,對新擔保制度司法解釋中的第13-36條條文規定進行深入解讀,使大家在今後的實務中可以更好地理解與運用新擔保制度項下的一般性規定及保證合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