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基金,法律問題中的税收問題
涉外併購基金的税收法律環境
在涉外併購基金中,法律環境不僅要考慮境外地的税收,更重要的是要看中國對涉外併購基金註冊地的反避税措施。
(一)對關聯交易的反避税措施
對關聯交易的反避税,國家税務總局主要依據國税發【2009】2號《特別納税調整實施辦法(試行)》進行。該辦法涉及的內容包括:關聯申報、同期資料管理、轉讓定價方法、轉讓定價調整及調查、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成本分攤協議管理、受控外國企業管理、資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相應調整及國際磋商、法律責任等。該辦法對企業的關聯交易影響很大。
(二)對境外轉讓股權的反避税措施
境外間接轉讓中國企業股權是規避中國税收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國税函2009年698號文《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税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徵所得税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提供資料。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的,主管税務機關層報税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三)全球情報交換的協議
目前中國國家税務總局在陸續與BVI、開曼等避税港簽訂關於税收情報交換的協議,2013年8月27日又簽署了《多邊税收徵管互助公約》(尚未生效)。中國税務機關與全球共同協作進行反避税。
以上就是併購基金法律問題中税收相關問題的資料,在海外併購基金架構需要認真設計,關注合理商業目的,以適應我國當前的税收環境。若您想更加深入瞭解這方面的知識,可以聯繫本站的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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