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併時應該主要哪些問題?
問:我市有兩家生產工業磨具的企業,一家是市磨具有限公司,另一個是市砂輪產品有限公司。磨具有限公司是省級重點企業,企業效益好,連年獲行業優秀企業稱號,產品暢銷海內外,急需擴大生產規模;而砂輪產品有限公司由於經營不善,雖有先進的機器設備,但開工不足,市政府為了振興地方經濟,決定將兩家公司合併,雙方經協商簽訂了合併協議,砂輪公司被磨具公司吸收,協議簽訂後,磨具公司的股東因砂輪公司承擔債務過多,部分要求公司購回所持股份,但被磨具公司拒絕,公司董事會聲稱:“本公司繼續存在,股東無權要求購回所持股份。遂後股東大會對是否批准合併協議進行表決,結果股東大會予以否決,但市政府以拒絕合併不利於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文給磨具公司,要求必須予以合併。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最後合併砂輪公司,但發出公告,兩公司合併後,不承擔砂輪公司的任何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由市政府統一解決,兩公司遂進行了合併,資產、財務、人員進行了相應的交接。請問:公司董事會關於合併砂輪公司,並公告不承擔砂輪公司的任何債務的決定是否合法,合併是否有效?
答:以上的合併無效,不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違反了公司法中關於合併的一般程序和公司機構的權利。具體來説是違反了公司法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 持異議股東具有購回股份請求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對公司享有所有者的權利,股東有權就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行使權利,不同意公司合併的少數股東對公司擁有購回股份請求權,其性質屬股東自益權,由於砂輪公司負債沉重,合併將實質性地限制了股東原有的權益,股東對公司擁有購回股份請求權,董事會收到持異議股東的書面申請之後,應當立即對之進行支付,磨具公司董事會聲稱公司繼續存在,股東無權要求公司購回股份是不合法的。
2.公司董事會無權不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因此股東會的決議,除違法的以外,董事會必須遵守,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所以磨具公司董事會無權擅自決定進行合併而不顧股東會的決議。
3.公司合併後,磨具公司所做的關於債務概不承擔的書面聲明也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在存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承續。因此磨具公司所做的聲明無效。雖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但其本身不能承擔債務,即使市政府可以為合併解決債務問題,但對債權人而言,磨具公司人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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