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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房屋被出售父母可以要回嗎


房產律師——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房屋被出售父母可以要回嗎

原告訴稱

趙某易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趙某勻周某霞協助我辦理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2.訴訟費用由趙某勻周某霞負擔。

事實與理由:1994年單位宿舍拆遷,單位將北京市豐台區3套住房分配趙某易的父親趙父一家居住,其中的一套一居室(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由趙某易一家居住使用。1997年房改,允許個人購買承租公房。趙某易與兩子女協商後簽訂《協議》,約定為避免將來房子過户,我以兒子的名義購買公房,但房屋的使用權和支配權屬於我。2020年12月,涉訴房屋的租户向我反映有人看房,我才發現趙某勻在出售房產,趙某勻周某霞售房行為已經威脅到我的利益,為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趙某勻周某霞辯稱,一、趙某易趙某勻1999年5月1日所籤的《協議》是無效的,該《協議》倒籤的,實際簽訂時間為2009年10月。從協議第二條“夫人因病過世,放棄繼承權”可知協議簽訂時,趙某易之妻、趙某勻之母已經去世,而趙某勻之母去世時間為2004年9月6日,也可以推知協議並非1999年5月1日簽訂。《協議》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趙某勻參加房改申購公房時,趙某易無北京户口,不具有參加房改的資格。趙某勻申購公房時25週歲,為生活需要參與公房申購,由於趙某勻工作年限較短,沒有足夠的積蓄,由趙某易夫婦贈與出資。《協議》規避了參加房改需要北京户口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屬於無效合同趙某易無權代表其已故的妻子對涉訴房產做出任何處分。二、趙某勻作為涉訴房屋的權利人符合房改政策和產權公示原則。三、趙某易長期佔有使用涉訴房屋不能作為產權歸屬的依據,趙某易要求因此確認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查明

趙某易趙某勻、案外人趙某海簽訂《協議》,內容為:“一、九四年單位宿舍拆遷,分配給趙父的住房,其中一居室給趙某易一家人使用,從分配之日起日常房租、水、電等費用由趙某易繳納(趙某易為房屋繼承人)。二、九七年北京房改,住房售給個人,根據北京市房改文件精神。使用趙某易夫婦的工齡買房,購房款由趙某易支付的。(夫人因病過世,放棄繼承權)三、重申,此住房本應以趙某易名字購買,但從長遠考慮,避免將來房子過户,經與兒子趙某勻、女兒趙某海商議後確定以趙某勻的名義買房,但是房子所屬權和支配權是趙某易。四、在我有生之年,兒女都要盡贍養義務。待我百年之後,房產由趙某勻趙某海兄妹二人享受同等份額(各50%)的繼承權。五、如果我本人生活發生變化時,根據情況,重新立協議。訂此協議共同遵守,不得違約。立約人:趙某易趙某勻趙某海1999年5月1日。”趙某勻認為該份《協議》系2009年10月簽訂,該份證據顯示的日期為倒籤,簽訂協議當時為醉酒狀態。趙某易認可該份協議為倒籤。

庭審中,趙某易提交《中央在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登記表》《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擬證明趙某易使用其和妻子的工齡購買涉訴房屋。趙某勻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認可趙某易使用了趙某易和配偶的工齡,享受了1999年的房改政策。但認為參與房改需要有北京户口。

庭審中,趙某易提交住房基金收款專用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書,擬證明趙某易支付了涉訴房屋購房款,房產證原件一直由趙某易保管。趙某勻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房屋首次下發的房產證及收款憑證一直由趙某易持有,不認可證明目的。

庭審中,趙某易提交物業費收據,擬證明涉訴房屋一直由趙某易居住使用,趙某勻認可該份證據。

庭審中,趙某勻提交派出所證明信、常住人口信息查詢打印表,擬證明趙某易之妻已經去世,趙某易户口自2002年12月31日自青海遷入北京。趙某易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涉訴房屋使用了趙某易及其妻子的工齡,與趙某勻無關,購買公房的權利人是趙某易

庭審中,趙某勻提交《中央單位公有住宅售購合同書》,擬證明趙某勻系涉訴房屋的購買人,售房時,依據《關於1999年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價格及有關政策的通知》。趙某易認可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

 

裁判結果

一、趙某勻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趙某易辦理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駁回趙某易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應從雙方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協議、借名人是否為實際出資人並履行了相應出資、相關票據、證件由誰持有、房屋是否由借名人實際控制使用、房屋買賣履行過程是否符合借名買賣習慣等要件予以考慮。

本案中,涉訴房屋由趙某勻簽字購買,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購房款由趙某易出資,使用了趙某易夫婦的工齡,相關票據、證件由趙某易持有,涉訴房屋由趙某易居住使用。雙方簽訂的《協議》亦對借名買房一事及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趙某勻稱該份《協議》系醉酒狀態下籤訂,並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採信。趙某易起訴周某霞協助配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於法無據,法院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