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子女出資購房登記父母名下可以起訴要求父母要求返還嗎

 

子女出資購房登記父母名下可以起訴要求父母要求返還嗎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周某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返還原告借款6116994元,並以6116994元為基數、從2019年1月1日起按4倍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支付利息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兩被告系夫妻關係,原告與兩被告之子張某軍原系夫妻關係。2012年原告與張某軍為購房資格協議離婚,離婚後原告與張某軍以及張父一家共同生活至2018年5月6日。2017年5月,原告為了給父母購房,遂以被告張母名購買了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下稱“一號房屋”)。一號房屋通過按揭方式購買,首付款以及契税等全部由原告支付。此後,原告向被告張母償還銀行貸款賬户匯款,用於償還銀行貸款。房屋交付後,兩被告拒絕將房屋交還給原告父母,並私自注銷了原告手機號關聯還貸賬户的消息服務,更換了原告預留在開發商的聯繫方式,藏匿了一號房屋全部手續。

截至2018年12月1日,原告累計支付房款、銀行按揭本息、契税、住房維修基金等約610餘萬元。原告多次與被告進行溝通,但被告既不將房屋交付原告父母,也不向原告返還購房款。現原告認為其與二被告之間就上述款項形成借款關係,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張父、張母辯稱,不同意周某奇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周某奇陳述的購房情況不屬實,涉案房屋是張父、張母想買,當時沒有錢,周某奇稱要給墊上200多萬元,税費是張父、張母交的,張父、張母向劉某借款391萬元,因此,周某奇與張父、張母之間的借款並非610餘萬元。

二、2018年1月28日,張父給周某奇打了60萬元,1月29日,張某軍又周某奇給打了10萬元,共計70萬元用於周某奇單位集資,按照公司協議,利息是18%,而且每個月都返還利息,6年翻番。之後,周某奇雖然支付過部分利息,但至2018年10月27日之後就沒有支付過利息,現在已經三年半了,按照承諾應該有40萬元的利息。另,周某奇和張某軍婚後一起對房山區購買的房屋進行貸款,2017年3月3日,張父也是打款20萬用於還貸款;又因,張父、張母給周某奇帶孩子,不完全統計要用30萬元,再加上週某奇的其他欠款,綜上,周某奇欠張父、張母165萬元。

 

本院查明

2017年3月4日,周某奇向北京A房產公司轉款1000000元。2017年7月19日,周某奇向張母賬户轉款600000元;自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間,周某奇向張母名下賬户中轉款450050元。

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月25日,周某奇向張母名下賬户中轉款85000元。

2018年3月20日、2018年3月24日,周某奇分別向張母賬户中轉款10000元和100元。

另查,一、訴訟過程中,周某奇及張父對於2018年5月31日、2018年7月21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19日以及2017年10月27日的轉賬款59844元為分紅款項予以認可。

二、訴訟過程中,周某奇為證明其使用劉某銀行卡刷卡代張父、張母支付購房款3912000元,並於2017年9月7日將上述款項予以返還,提供了銀行交易記錄以及劉某的書面證人證言;張父、張母認可其向劉某借款,但周某奇與劉某之間經濟往來,與本案無關。周某奇申請劉某到庭,證明周某奇在支付案涉房屋款項時,從劉某處借款3912000元,後於2017年9月7日周某奇將上述款項還給了劉某。證人劉某庭審中稱其曾借給周某奇3912000元用於購房,且上述款項周某奇已償還完畢,其與張父、張母之間沒有債權債務,其與張某軍之間曾有過500000元的債權債務,但已經處理完畢。張父認為周某奇的還款與劉某銀行卡所支出的款項並非同一筆款項,張父提交刷卡記錄顯示刷卡金額為3911738元。

三、訴訟過程中,張父、張母為證明因周某奇公司進行集資,張父於2018年1月28日向周某奇轉賬600000元;周某奇對於張父參與其公司集資事實認可,但認為集資主體是公司,並非周某奇,與本案並非同一法律關係。

四、訴訟過程中,張父、張母提交了收據證明其承擔周某奇與張某軍孩子各項費用大概30萬元,要求在主張款項中抵扣。周某奇對上述收據真實性認可,但認為上述費用是周某奇與張父一家生活期間發生費用,孩子的撫養父母均存在義務,且收據不能證明款項是張父和張母支付,不同意進行折抵。

周某奇以合同糾紛進行起訴,在訴訟過程中,經釋明,雙方均同意將案由變更為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結果

一、被告張父、被告張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借款本金6056888元。

二、被告張父、被告張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某奇利息。

三、駁回原告周某奇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點評

周某奇與張母、張父之間並未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但雙方之間確有資金往來,周某奇以借名買房合同為由訴至法院,但在2021年5月17日庭審中,雙方當庭確認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對於雙方之間借款金額,因周某奇認可其向張父的轉款中存在因投資分紅的款項,法院結合當事人陳述以及轉款記錄認定周某奇借給張母、張父款項的金額為6056888元,其中對於周某奇從劉某處借款的事實,劉某已明確該款項系由周某奇所借,且劉某認可週某奇已於2017年9月7日還款3912000元,但2017年3月17日購房刷卡金額為3911738元,故該筆借款的金額應按照3911738元計算。

張父、張母稱周某奇上述還款並非支付購房款的款項,但並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法院對張父與張母該項抗辯意見不予採納。周某奇主張張父、張母應自2019年1月1日起按4倍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支付利息,因雙方之間並未書面約定利息標準,且周某奇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於本案起訴前向張父、張母以借款名義要求返還款項,且雙方於2021年5月17日確認為借款關係,故法院認為周某奇主張的利息起訴時間及計算標準缺乏法律依據,法院結合案件受理時間及當事人陳述對張父、張母應付利息予以酌定。

庭審中,張父主張因周某奇所在公司有投資項目,其向周某奇進行轉款並取得了部分收益,但周某奇並未將分紅款項全部向其支付,張父要求在本案中進行折抵,但依據雙方所稱內容系存在投資及收益等行為,周某奇向張父進行借款的行為,故張父對於因此發生的糾紛應當另行主張;張父、張母提出為周某奇與張某軍之子墊付了教育培訓等相關費用,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折抵,因該行為亦非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且雙方對此未能形成一致意見,故張父、張母如認為對上述墊付款項存在爭議應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