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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專業律師,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離婚時能否要回。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在蔣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房產專業律師: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離婚時能否要回。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繫,我們將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榮A、段W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協助原告將位於A市一號房屋過户至原告名下。

事實和理由:榮A、段W系夫妻關係,段S是榮A、段W之子,徐D是段S前妻。2007年9月27日,榮A、段W出資購買位於A市一號房屋(下稱“涉案房屋”)。同時,榮A和段S簽署《證明》,約定考慮到段S的落户問題、段S婚後子女入托以及上學等一系列問題,將涉案房屋掛名登記在段S名下,但是榮A、段W仍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權。故榮A、段W訴至本院,請求如上。

被告辯稱

被告段S辯稱,認可榮A、段W的起訴事實,同意榮A、段W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徐D述稱,請求依法駁回榮A、段W的訴訟請求。理由:1.本案中,榮A與段S訂立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榮A與段S倒籤《房產所有權證明》,意圖通過訴訟來分割涉案房屋,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雙方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2.榮A、段W根據《房產所有權證明》要求段S將涉案房屋過户到榮A、段W名下,卻忽視了榮A、段W自身沒有過户的資格,且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有借名買房的約定。3.徐D與段S簽訂《結婚協議書》並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徐D已經擁有該房屋產權50%的權益,榮A、段W與段S之間的出資關係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4.榮A、段W與段S之間捏造證據,以“所有權確認”和“合同糾紛”多次起訴,屬於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的行為。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榮A、段W系夫妻關係,段S系榮A、段W之子。段S與徐D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5年10月31日登記結婚,2017年7月12日協議解除婚姻關係。

2007年9月27日,段S以本人名義與案外人於X簽訂《A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於X位於A市A市一號房屋,實際結算款為60餘萬元,產權登記在段S名下。2015年11月4日,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段S、徐D,各佔50%份額,2017年7月12日,變更登記為段S。

就涉案房屋的出資情況,榮A、段W主張:涉案房屋由榮A出資,且實際購房款為60萬元;並就上述主張提交了户名為榮A的銀行存取款憑條、定金收條、完税證、契税完税證、印花税發票等予以證明。段S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徐D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不認可證明目的,並認為涉案房屋雖由榮A出資,但系對段S的贈與。

另查,庭審中,榮A、段W向本院提交《房產所有權證明》一份及證人王某、楊某的證言,證明涉案房屋由榮A出資購買,登記在段S名下。本案中,徐D(初婚)與段S(二婚)於2015年10月31日登記結婚,因二人交往時,段S故意隱瞞其婚姻情況,並導致徐D懷孕,給徐D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為了彌補徐D,經雙方家人協商,在領《結婚證》之前,段S與徐D簽訂《結婚協議書》,將涉案房屋產權的50%贈與徐D,為夫妻共同共有,並變更了產權登記,且婚後至今該房產一直由段S及徐D居住使用。

再查,庭審中徐D主張佔有涉案房屋50%份額,並提供如下證據:

1.2015年10月1日《結婚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甲方(段S)在與乙方(徐D)交往時,隱瞞了真實的婚姻狀況,給乙方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甲方名下房屋一套,對於房產的權利歸屬,雙方一致協商並同意歸兩人共有,雙方所有權比例為5:5。

2.2017年7月12日《假離婚協議書》一份,內容為:甲(段S)乙(徐D)雙方為獲取自住型商品房搖號資格自願假離婚,在假離婚期間,兩人名下共同擁有的房產暫時過户到甲方名下,但是乙方仍對該房產有50%的權利,獲得自助商品房資格併成功購買後雙方即復婚等。證明徐D與段S為了在京購房資格“假離婚”將房產過户到段S名下,徐D仍擁有50%份額。

3.2017年7月12日《離婚協議書》一份,內容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位於A市一號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仍由雙方共有(每人各佔50%的份額)等。證明徐D與段S於2017年7月12日到民政部門協議辦理離婚,離婚後涉案房屋產權各佔50%。

4.證人張某、趙某(均是徐D的姐夫)、馮某的證言。其中,張某、趙某證明,在段S與徐D婚前的2015年9月19日,因徐D未婚先孕,二人曾參與與段S及其父母等人的商談,將涉案房屋的50%份額歸屬徐D,榮A、段W知情。證人馮某證明,其聽徐D講,徐D與段S簽訂婚前協議,段S父母知情。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榮A、段W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榮A、段W出資購買涉案房屋並登記在段S名下的行為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因此認為,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看,很難推定借名買房的事實具有可能性。理由:一是一般的借名買房行為多發生於家庭成員與外部人員之間,而榮A、段W與段S系父母子女關係,父母為子女購置房產符合人之常情,也較為普遍。二是涉案房屋在購買後先後由段S及其前妻、段S和徐D佔有使用。從使用情況看,也不能證實涉案房屋專為榮A、段W購買。三是涉案房屋購置時間發生在A市限購政策發佈前,在此背景下,榮A、段W借用段S名義規避“落户、子女入托、上學”風險,不具備必要性。四是段S與徐D雙方協議離婚後,涉案房屋已成為財產爭議焦點,榮A、段W與段S的相關陳述亦不宜採信。綜上所述,綜合房屋實際出資、房屋的佔有使用、產權證書變更登記過程以及雙方當事人對於借名買房有無合理解釋,根據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對榮A、段W出資購房的行為並不能得出為自己購房的唯一性結論。故榮A、段W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