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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物業糾紛律師,小區業主在公共車位安裝個人充電樁未獲法院支持

小區業主要求物業公司配合安裝充電樁,遭物業公司拒絕,後業主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業主要求物業公司配合在公共車位安裝私人充電樁的案件。因公共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安裝私人充電樁屬於改變共有用途,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杭州物業糾紛律師:小區業主在公共車位安裝個人充電樁未獲法院支持

2020年10月,郭某一家購買了新能源車輛。作為小區業主,郭某每月支付物業公司非固定車位管理費150元,並因此要求物業公司配合安裝充電樁設備,物業公司表示拒絕。郭某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有履行日常物業服務的義務,物業公司拒不配合安裝充電樁設備,侵害了原告和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郭某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職責,協助原告在“新能源小客車購車充電條件確認書”蓋章確認。物業公司則認為,小區沒有固定車位,車位配比是3:1,三户一個車位,如果在公共停車位上允許原告安裝個人充電樁,對於其他住户來説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無法給予原告蓋章確認。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小區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業主郭某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根據該合同第十一條約定,該小區停車場系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且只有露天車位沒有車庫車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據此,郭某欲安裝充電樁的車位為小區的公共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郭某欲安裝充電樁屬於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小區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委託的業主委員會或其他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單位及組織同意方可安裝。現郭某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述單位或組織同意其在公共車位上安裝充電樁,故對於郭某要求物業公司配合蓋章確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郭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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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張冰 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