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逝,獨生子女如何繼承遺產?
已到不惑之年的劉先生是家裏的獨生子,父親早在十幾年前就去世了,其名下的3萬餘股銀行股票歸老伴,也就是劉先生的母親郝老太太全權處理。2015年6月,郝老太太也病故了,臨終前留下遺囑,將股票和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留給兒子劉先生繼承。但是,在繼承遺產時,劉先生卻遇到了困難。劉先生要求繼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銀行無法確認劉先生的繼承權,不予辦理。他只好到法院起訴,自己是獨生子,沒有其他同為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萬般無奈之下,劉先生只好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母親的遺囑合法有效,讓其按遺囑繼承股票和房產。西城法院立案部門審查後認為,劉先生的妻子並不是繼承案件的適合被告。劉先生無奈撤回了起訴。
第一批響應獨生子女政策的父母正漸漸老去。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問題,也漸漸浮現於水面,由於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與法律規定的不協調,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存在幾方面困難:
首先,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未成年獨生子女由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利和提起訴訟,在確定監護人之前,繼承其父母的遺產就存在着現實的障礙。
其次,因繼承人要求繼承的遺產都是父母名下的房產或者生前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户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沒有就財產進行説明的,房屋登記管理部門或銀行因無法確定繼承人是否為唯一權利人而不予辦理房產過户和存款支取手續,這就需要有公證處出具的遺產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即便有證據可以證明獨生子女為唯一合法繼承人,但是在公證時,繼承人需要出示各種證明文件,例如被繼承人的父母已經去世幾十年了,還得出具他們的死亡證明,這些材料很難找到,從而無法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繼承,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然而,以訴訟的方式辦理繼承,必須有明確的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而獨生子女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無人可告,導致無法辦理遺產繼承。
第三,如果被繼承人的父母,即繼承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仍然在世,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他們也有繼承權,父母的財產就應由獨生子女與(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獨生子女不能完全取得父母的遺產。
那麼,父母去世後,獨生子女怎麼繼承遺產呢?如何才能避免上述麻煩,遺產由獨生子女繼承呢?
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均先於被繼承人去世,獨生子女確定為惟一法定繼承人,可蒐集相關材料包括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財產證明以及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到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 其中最難找到的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可以在被繼承人的檔案中查詢其親屬關係,或者到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查找消户證明。公證完成後,可以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支取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如果被繼承人遺產不明,繼承人可向公證處申請開具查詢函前往銀行、不動產部門等查詢,包括房產、存款、理財產品、股權等。
為了獨生子女的利益,父母生前應該辦理遺囑公證,將為繼承人以後繼承遺產省去很多麻煩。遺囑中還可以把遺囑執行人選、遺產是否歸子女個人所有預先做好安排,以避免子女婚姻出現問題時對繼承的財產產生紛爭。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可以直接用繼承公證書,完成包括房產過户、存款支取、股票過户等在內的財產繼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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