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個月大的女嬰被男子帶至廁所猥褻,如何評價本起案件
有位自稱是女嬰的母親發文稱自己交友不慎,在帶女兒和某男子前往海底撈就餐中,男子提出要帶女嬰去廁所
方便,自己反對被拒絕後,男子仍強行抱着女嬰去往男廁。二十分鐘後,男子才將女嬰帶出來,並告訴這位母
親,女嬰是“睡着了”。這位母親當時沒在意,去選了火鍋調料。等她再次回來時,男子又告知自己:孩子沒
有了呼吸。當這位母親提出要帶孩子去醫院時,男子卻讓她當天火化女嬰遺體,詫異的是這位母親答應了。一
個月後這位母親選擇了報警,據她説道,該名男子之前也有過兩次帶女嬰去廁所,且每次都是20分鐘。女嬰平
時有點怕男子。對於女嬰臉上的青一塊紫一塊,男子當時的解釋是:太喜歡孩子,親的時候太用力了。
【律師評析】:
1.看到這條新聞,我感到不可思議,荒謬至極。首先,事發地為海底撈,嫌疑人竟敢堂而皇之把女嬰帶到廁所
實施暴行,這是怎樣的一種強大的犯罪心理?其次,這位母親居然願意放心把這麼小的女兒交給男子帶去上廁
所,這是愚蠢還是單純?最後,這位母親在未做過多考慮下,聽信男子的話選擇當天火化,一個月後才報警,
這位母親是有多心大?以上種種,疑雲團團,不可思議。例如,男子上洗手間為何帶女嬰進去,母親為何不阻
攔?時間長達20分鐘,難道中間沒有引起任何懷疑?當天火化的提議為何沒有引起懷疑?裏面問題太多,真相
究竟如何?!
2.關於本次案件的責任主體也有待查清。例如海底撈是否配合提供了現場監控視頻、女嬰的具體死亡時間、女
嬰火化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女嬰母親是否起到了監護責任,人命案件不能稀模稜兩可、不清不楚。以上問
題都有待司法機關查清,並根據需要予以披露。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眾、公共場合猥褻
或者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猥褻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於故意殺人罪,應處死刑、無期
徒刑和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本案該男子可能觸犯兩項罪名,即故意殺人罪和強制猥
褻罪,但具體定罪還需要結合女嬰的死亡原因和時間、男子的犯罪動機、過程及手段等綜合判斷。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上述事實一旦查清,等待男子的將會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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