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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審後是不是就表示自己沒事了?

解除取保候審並不代表一個案件的終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很多人往往在這一時期,認為取保候審都結束了,既沒有起訴我,也沒有逮捕我,是不是就意味着案件就這麼結束了?

解除取保候審後是不是就表示自己沒事了?

其實不然,此時該案件存在兩種發展方向:

第一,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的決定,這種情形下,才代表案件的結束,當然也並非完全結束,撤銷案件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還是可以重新立案偵查的;

第二,如果公安機關既沒有沒有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也沒有作出終止偵查的決定,就一直不推進也不結束,怎麼辦?根據2018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5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未採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也就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之後一年以內還沒有審查起訴的,應當撤銷案件,因此,其他類型的案件撤銷一般也可以參照該規定實施,但是實踐中,大多數公安機關不會主動撤銷案件,往往會進行掛案處理,所以最好委託律師給公安出具法律意見,進行溝通撤銷案件。

標籤: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