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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點評 | 淮安“毆打校友被反殺”案犯罪嫌疑人行為可能承擔的刑事後果

案件回顧

案件點評 | 淮安“毆打校友被反殺”案犯罪嫌疑人行為可能承擔的刑事後果

12日夜,淮安某高校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導致兩死一傷。

13日,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發佈通告稱,該區發生一起重大刑事警情,致兩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案件正在緊張偵辦中。經初步調查,5月12日23時55分許,鄒某(男,21歲)、邱某(男,21歲)馮某(男,21歲)等人因瑣事糾紛毆打蔣某(男,19歲),蔣某用匕首捅傷鄒某、邱某、馮某(涉事人均為某學院學生)。後鄒某、馮某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邱某受輕傷。蔣某已被抓獲。目前,警方正積極做好案件偵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置等工作。

責任分析

本文僅是依據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正當防衞”的規定,對本案將來法庭審判可能出現的方向進行預測,為相關當事人提供參考,提前做好庭審準備。並不代表本案最終如何判處而表明個人的直接態度。

團隊刑法學博士黃何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來關注犯罪嫌疑人蔣某行為可能承擔的刑事後果——

1、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

判斷兩者之間的重要區分在於:三名毆打者對蔣某實施的毆打行為,是否已經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以及當時的環境是否允許蔣某作出其他更為合適的應急措施。

如果毆打行為已經迫切現實的嚴重危及了蔣某的人身安全,以及當時環境不允許作出更為妥當的其他措施,則反殺行為應當是正當防衞。當然,對於毆打行為是否嚴重危及蔣某的人身安全以及是否能夠做出更為合適的應急措施,不能純粹的從事後的視角出發,應當基於一般人在當時情形下的反應並且允許一定程度的判斷偏差。因為,法律應當保證正義無須向不正退讓。

2、如果構成防衞過當,是成立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區分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的關鍵點在於——蔣某的“反殺”行為,客觀上是否直接針對毆打者身體的要害部位,以及由客觀行為所引發的其主觀上,是傷害還是殺人的故意。如果“反殺”行為,處處針對要害部位(如脖頸,腹部,胸腔等),那麼,定故意殺人罪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則可能定故意傷害罪。

區分上述兩個故意犯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關鍵點在於——能否區分認定防衞行為與防衞結果的刑事責任,如果説被毆打時可以實施故意傷害限度內的防衞,那麼,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就應當與故意傷害本身區分開來。蔣某在故意傷害範圍內,是符合正當防衞的,只是對於死亡的結果,承擔防衞過當的責任。

而通常情況下來説,在防衞案件中,如果警方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防衞人為報復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對於防衞者造成的死亡結果,應推定為一種過失。因此,如果法律側重保護防衞人的權益,過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是一種更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