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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糾紛——親屬共同購房登記一方名下對方領取了住房補貼是否影響對房屋佔有

原告訴稱

房產合同糾紛——親屬共同購房登記一方名下對方領取了住房補貼是否影響對房屋佔有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原告與趙某傑簽訂的《雙方協議》無效。

事實和理由:1997年12月26日,原告與劉某英夫婦按照國家及北京市的房改政策,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稱涉案房屋),按成本價計算後房屋價格摺合約110000元,按房改政策使用了原告夫婦的56年工齡優惠及原告作為教師的5%的教師優惠折扣,實繳購房款20579元。

此房嚴格按照房改政策購買,只有符合政策規定的家庭才具備購房資格,且此房是原告夫婦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認購的唯一住房,2000年原告即取得涉案房屋的房產證。原告取得房產證後,二被告一直借住在涉案房屋內。2009年4月28日,二被告借用涉案房屋的房產證,向孫某瑩所在單位申請住房補貼,其在申請表中明確表示本人無住房(借住小姑子)。二被告於2012年順利領取了住房補貼145273元,但拒絕從涉案房屋搬離,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二被告辯稱,《雙方協議》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且已經法院的終審判決確認其效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原告系趙某傑之妹,趙某傑與孫某瑩系夫妻關係。

1999年11月15日,原告作為買方(契約乙方)與Y公司作為賣方(契約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甲方將涉案房屋按成本價每建築平方米1450元出售給乙方,房屋價款為20365元;乙方享受以下折扣:樓房的成新折扣、工齡折扣(含夫婦雙方)、現住房折扣3%、一方教師優惠5%,優惠款額為1072元;乙方應交納的其他費用包括買賣手續費101.8元、公共維修基金1579元、產權登記費22.55元、印花税5元,加上實際售房價20365元,合計22073.35元。

1997年12月26日,Y公司出具收據,顯示收到原告交來售房款20579元、維修基金1579元,共計22158元。

2000年11月22日,涉案房屋登記至原告名下。

2014年8月,趙某傑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將原告及趙某聲訴至本院,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由趙某傑及原告共同共有;原告不同意趙某傑的訴訟請求,主張涉案房屋與趙某傑無關;趙某聲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由趙某傑、原告和趙某聲共同共有。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由趙某傑與原告共同共有,駁回趙某聲的訴訟請求。

原告和趙某聲均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中院)。審理中,趙某傑提交《雙方協議》原件一份,主要內容為“經初步協商,現以達成共識,兩家共同於公元一九九七年底前交齊現居住的三居室購房款共計兩萬叁仟元整,雙方各一萬壹仟伍佰元整。在考慮到今後的各種變化,有必要予以説明:1.如今後一方有住房後,不得隨意轉到他人名下,而讓其居住,需經雙方協商;2.如今後一方有住房後,需提供相當住房面積的居住條件而給另一方做好搬出的準備;3.如一方有住房後提出搬出,另一方應如數退回共同的購房款的另一半。趙某傑趙某麗97年12月25日”。原告認可落款簽名“趙某麗”由其所籤,但主張其並不知曉該協議的具體內容且趙某傑並未給付購房款。

2015年4月22日,三中院作出判決書,對《雙方協議》的效力進行了審查,對原告關於《雙方協議》系倒籤的主張並未採信,並依據《雙方協議》等證據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不服三中院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兩審法院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並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認定涉案房屋為趙某傑、原告共同共有並無不當,原告申請再審之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駁回原告的再審申請。

2016年12月,劉某英因趙某傑與原告、趙某聲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之前生效判決,向三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三中院駁回劉某英的全部訴訟請求。劉某英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三中院作出的之前判決,駁回劉某英的起訴。

後趙某傑以共有物分割為由將原告訴至本院,本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原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三中院,三中院作出判決書,其本院認為部分載明“趙某麗上訴認為一審法院未予質證認證《雙方協議》等證據,程序違法。經查,《雙方協議》等證據已經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故該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本案庭審中,原告主張《雙方協議》無效,因其提交的證據證明2009年時二被告向孫某瑩提交所在單位的補貼申請中自認的涉案房屋屬於原告所有,二被告只是借住,所以雙方協議就沒有履行;另按照國家相關政策,二被告不可能既取得住房補貼又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協議》不可能履行,所以協議是無效的,原告早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被告主張《雙方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且經過了生效法律文書的認定。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某麗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本案中,原告主張涉案房屋系其所有,且根據國家政策,二被告享受了住房補貼就不得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故其認為《雙方協議》不可能履行,從而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但經法院查明,《雙方協議》已經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所認定,故法院對其效力不持異議,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