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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污染居民如何維權

工廠污染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居民可以向環境保護執法部門反映舉報,由環境保護部門對造成污染的工廠做出限期治理的處罰結果,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還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予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如果給居民帶來損失的,居民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工廠污染居民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