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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住房補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的住房補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遇到個好的單位,除了會購買較高的五險一金外,同時單位還會做出一些住房補貼給員工。但此時住房補貼只是給員工個人的,那現實中一方的住房補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一方的住房補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被嚴格限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發生額。

二、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該如何處理

分居,又稱為別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終止夫妻共同生活。它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願,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因而,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我國現行法上未規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實上的分居。對於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是否仍然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有不同的認識。目前學界通説及有關司法解釋主張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於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修正後的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得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

實踐中,不管是一方的住房補貼還是雙方的住房補貼,根據規定都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所以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也需要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才行。但通常情況下,對住房補貼的分割都是在離婚夫妻之間均等的進行。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