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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售房屋給子女對方起訴確認房屋為共同財產糾紛

原告訴稱

夫妻一方出售房屋給子女對方起訴確認房屋為共同財產糾紛

秦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屬於秦某和吳某文的夫妻共同財產。

吳某文、吳某蘭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秦某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第一,一審法院認定秦某提交的《撤銷房屋登記決定書》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屬於事實認定不清。《撤銷房屋登記決定書》應該依法向吳某蘭發送,但吳某蘭從未收到該決定書,該決定書的內容也沒有履行。秦某對於《撤銷房屋登記決定書》的來源前後陳述不一致,。第二,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6月6日錄製的吳某文和秦某的對話錄音與本案無關聯性,屬於事實認定不清。該份錄音能夠證明吳某文與秦某之間的對話的真實性,且秦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也認可。因吳某蘭名下除訴爭房屋外並無其他房屋,因此該錄音證據中所説的樓也只能是本案訴爭房屋。該證據顯示秦某承認涉案房屋的購買吳某文與秦某並未出資,同時也承認涉案房屋是吳某蘭購買且該房屋所有權歸吳某蘭所有。

秦某所稱其並未在訴爭房產中住過,也從未去過訴爭房產,甚至不知道購房款是多少,秦某在其他案件中曾不止一次主張涉案房屋是秦某與吳某文拿出一輩子的積蓄購買,然而錄音證據證明秦某之前的庭審表述為虛假表述。綜上,一審法院認定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系事實認定不清,該證據不僅能證明涉案房屋是吳某蘭出資購買,還能夠證明秦某與涉案房屋無任何關聯。

第三,一審法院對吳某蘭提交(證言的真實性不予採信,屬於錯誤認定。之前判決中並沒有對該3份證言作出任何認定,而本案中也未審查該3份證言,一審法院在未查明的情況下對該3份證言的真實性不予採信有誤。

二、一審判決理由錯誤。第一,雖然涉案房屋是在吳某文與秦某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並登記在吳某文名下,但並不必然屬於吳某文與秦某的夫妻財產。第二,根據吳某文與秦某之間的錄音證據,足以推翻秦某在其他案件中關於涉案房屋系吳某文與秦某共同出資購買的主張。該證據足以證明涉案房屋是吳某蘭支付的購房款並裝修的,秦某承認並認可上述事實。秦某從未到過涉案房屋,秦某主張涉案房屋為吳某文與秦某共同購買,其行為不符合生活常理。

第三,本案涉案房屋主要涉及的問題在於吳某蘭借其父吳某文之名購買房屋,屬於典型的“借名買房”。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

第四,雖然之前判決認定吳某文與吳某蘭之間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並不能否認吳某蘭對涉案房屋所支付的款項等事實的存在。事實上吳某文以其名義購買涉案房屋是吳某蘭支付購房款項,因此本案確認涉案房屋為吳某文與秦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錯誤。第五,2011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吳某文與吳某蘭2009年8月31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至2017年秦某再次起訴期間,秦某並沒有要求吳某蘭將涉案房屋過户到吳某文名下。

綜上,吳某蘭為涉案房屋的實際購買者,一審法院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認定涉案房屋屬於吳某文與秦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錯誤。

 

被告辯稱

秦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吳某文、吳某蘭的上訴請求。涉案房屋是在吳某文與秦某婚姻期間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相關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吳某文、吳某蘭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應予以駁回。

 

法院查明

秦某、吳某文於1981年10月9日登記結婚,婚後生一子吳某英。吳某文系再婚,婚前與前妻育有一女,即本案吳某蘭,秦某、吳某文結婚時吳某蘭尚未成年,吳某蘭隨秦某、吳某文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5月9日,吳某文與北京市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集資建房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由吳某文購買涉案房屋。秦某、吳某文及吳某蘭均認可涉案房屋取得房產證時登記在吳某文名下。

2011年2月,秦某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吳某文、吳某蘭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吳某文和吳某蘭就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要求確認秦某是涉案房屋所有權人,吳某文和吳某蘭立即向秦某返還涉案房屋,並協助秦某將涉案房屋過户至秦某名下。在該案審理中查明,2009年8月31日,吳某文和吳某蘭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7萬元的價格賣給吳某蘭,雙方還簽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約定雙方決定自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

2009年9月1日,涉案房屋過户到吳某蘭名下,房屋性質是商品房。法院認定涉案房屋應屬秦某、吳某文的夫妻共同財產,吳某文擅自處分涉案房屋,和吳某蘭簽訂虛假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應屬無效,並出具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吳某文和被告吳某蘭於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駁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7年7月,吳某文以離婚糾紛為由將秦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秦某、吳某文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N號院內房屋。在該案審理中,因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仍登記在吳某蘭名下,故未對該房屋進行認定和分割。法院判決如下:“一、准許原告吳某文與被告秦某離婚;二、位於北京市朝陽區N號院內房屋系原告吳某文和被告秦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吳某文對上述房屋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所有權份額,被告秦某對上述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二的所有權份額;三、駁回原告吳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另查,秦某起訴時涉案房屋登記在吳某蘭名下,後經秦某向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申請,2020年4月24日,涉案房屋由吳某蘭更正登記至吳某文名下。經詢,秦某明確表示在本案中對涉案房屋不主張使用權益,亦不主張共有物分割。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法院認定如下:

秦某提交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的《撤銷房屋登記決定書》(以下簡稱《撤銷登記決定書》),證明吳某蘭名下的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已經被撤銷。《撤銷登記決定書》上載內容為:“吳某蘭:依據已生效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和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撒銷你名下坐落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房屋登記。如你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抄送: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局、秦某、吳某文。”

該決定書的落款日期為2013年5月29日。吳某文、吳某蘭認可該項證據的真實性,稱決定書的內容沒有履行;後以秦某就該項證據的來源的陳述前後不一致,且吳某文、吳某蘭沒有收到該決定書為由,對該項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訴訟中,法院於2020年4月6日前往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查詢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情況及《撤銷登記決定書》的執行情況,

經查,《不動產登記薄》登記的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吳某蘭,該中心法制科窗口工作人員回覆:須經權利人的申請,才可依據《撤銷登記決定書》將涉案房屋變更登記至吳某蘭之前的所有權人名下,秦某可以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民事判決書申請變更登記。結合涉案房屋的變更登記情況,法院對《撤銷登記決定書》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予以採信。

吳某文提交2017年6月6日錄製的秦某、吳某文之間的對話錄音,證明秦某知曉涉案房屋是由吳某蘭購買的,涉案房屋應歸吳某蘭所有。秦某認可該項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認為對話錄音內容不完整,且存在誘導性,錄音中所涉房屋與涉案房屋不是一套房屋。吳某蘭對該項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予認可。結合秦某、吳某蘭的質證意見及錄音所載內容,法院對該項證據的真實性予以採信,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對關聯性不予採信。

吳某蘭提交案卷材料,包括2011年3月3日庭審筆錄、證言3份、收據2張,證明涉案房屋的購房款是吳某蘭和吳某文直接在銀行取款後以現金方式支付給B公司。秦某對庭審筆錄、收據的真實性、關聯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吳某文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結合秦某、吳某文的質證意見及證據所載內容,法院對庭審筆錄、收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採信,對證言的真實性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秦某、吳某文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並登記在吳某文名下,應屬秦某、吳某文的夫妻共同財產。此後,涉案房屋雖然移轉登記至吳某蘭名下,但吳某文與吳某蘭就涉案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已經生效判決確認無效,吳某蘭名下的房屋登記已經房產登記部門決定撤銷,且涉案房屋現已由吳某蘭變更登記至吳某文名下,故法院對秦某主張確認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吳某文、吳某蘭雖認為涉案房屋由吳某蘭實際出資併購買,秦某對此知曉且認可,並據此主張涉案房屋應歸吳某蘭所有,法院認為吳某文、吳某蘭的上述主張與本案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故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裁判結果

確認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屬於秦某和吳某文的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查明的事實,秦某與吳某文於1981年10月9日結婚。2006年5月9日吳某文與B公司簽訂《集資建房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由吳某文購買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

涉案房屋購買後取得所有權證並登記在吳某文名下。因涉案房屋的買受方為吳某文且系秦某、吳某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應屬秦某、吳某文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此後吳某文與吳某蘭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吳某文將涉案房屋賣給吳某蘭,涉案房屋所有權亦轉移登記至吳某蘭名下,在秦某與吳某文、吳某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涉案房屋屬於秦某與吳某文的夫妻共同財產,吳某文擅自處分涉案房屋,和吳某蘭簽訂虛假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並判決吳某文與吳某蘭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吳某蘭名下的房屋登記已經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決定撤銷,且變更登記至吳某文名下,法院判決確認涉案房屋屬於秦某與吳某文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訴訟中,秦某提交了《撤銷登記決定書》,法院亦前往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就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情況及《撤銷登記決定書》的執行情況進行了查詢。吳某文、吳某蘭上訴主張法院對《撤銷登記決定書》的事實認定不清,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吳某文、吳某蘭雖否認涉案房屋為吳某文、秦某夫妻共同財產,但未就此提供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其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吳某文、吳某蘭主張涉案房屋實際由吳某蘭購買,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