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勞動合同,員工真的可以獲得賠償嗎?
條法律條文,每個人看來理解都不盡相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到現在已經有13個年頭了,這部法律給我國的廣大勞動者帶來了福音,工廠老闆再也不能像以前那麼任性,看誰不順眼,就叫捲鋪蓋走人,也不能隨隨便就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還是有一部分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今天為大家分享最近的案例:
白某與趙某、葛某三個女孩子在東莞大朗鎮同一家用人單位上班,最近,用人單位需要往市外搬遷,但是老闆卻不想賠償她們一分錢,這就讓她納悶了去,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啊,工作了這麼久,怎麼一談到賠償老闆就裝傻了呢?
白某第一個覺得不公平,於是她在抖音上諮詢到了筆者,筆者在她離職前的一些時間耐心地幫她分析了情況,並且告訴她取得了蓋章的勞動關係證據,後來,她另外找了兩個同事過來到律師所面談,得知她們工作地是在大朗,但是營業執照註冊地卻是在東坑鎮,有些對不上。另外的兩個女孩子一直不相信不籤勞動合同可以弄到賠償,都是抱着試試看的心態,贏了收到賠償金那是最好,如果輸了,倒也沒有損失什麼,就是浪費來律師所兩趟的時間。
公司終於搬遷,我叫她們先把所有的出勤工資拿到手,然後再以不買社保的理由解除了勞動關係,接下來到我們律師上場了,做好申請材料就向東坑仲裁庭申請了勞動仲裁。
開庭的日子定在黨的生日那天,為了更快的讓她們拿到賠償金,筆者與仲裁員協商能不能將案件調解了,快點拿到賠償金,也適當讓勞動者作出一些小的讓步,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後,終於達成調解,每人獲得3萬元左右的賠償金。
2021年7月8日,也就是昨天,她們三人如願地拿到調解書確定的賠償金!
律師評析: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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