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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幾種情形

原告方有權要求被告方承擔律師費的幾種情形:

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幾種情形

一、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二、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2、著作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3、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4、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

5、不正當競爭案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6、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7、擔保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分析: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8、仲裁案件

《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62條規定,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決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保全費、差旅費、公證費。仲裁庭在確定上述費用時,應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有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