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考試寫錯名字露馬腳作弊不成,考生和“槍手”雙雙獲刑
「案情回顧」
冒名頂替別人參加考試,簽名時一不留神竟寫上了自己的名字,反應過來趕緊塗改,被監考老師及時發現。昨日,記者從洪山區法院獲悉,雖然沒有作弊成功,考生和“槍手”仍雙雙獲刑。
90後張莉(化名)在藥店工作,為了有更好的薪資和發展前景,就想考個執業醫師資格。在複習過程中,文科出身的她卻發現有很多生物學知識學不會,於是就想找人替自己考試。
在好友介紹下,張莉找到了已通過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王靜(化名),雙方約定,如果四門考試全過支付15000元費用,定金2000元。
考試前一天,張莉將自己的身份證交給王靜,讓她代替自己上考場。第二天上午,王靜順利替考,但是下午參加中醫學專業知識二的考試時,在武漢工程大學考點內,王靜在座次表簽名時,竟一時恍惚寫錯了名字,雖然馬上改了過來,但是仍然留下了塗改痕跡。監考老師發現後,立即再次核實王靜的身份,替考一事敗露。王靜由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8年11月13日張莉向公安機關投案。經湖北省人事考試院認定,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系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法條解析」
檢察院認為,張莉和王靜具有自願認罪認罰、自首等處罰情節,建議判處管制六個月以下,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兩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
洪山區法院立案後,認定張莉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王靜代替他人蔘加考試,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且系共同犯罪,張莉和王靜均被判處罰金1萬元。
法官提醒,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在現實的嚴重危險之中。代替考試的行為無需考慮替考者具體考試作答的情況,即考試的成績優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經開始答題就屬於代替考試的行為完成。進入考場後在開始答題前被發現的,就構成犯罪未遂。在考場開始答題後被發現的不屬於未得逞,而是屬於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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