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量刑標準
擾亂公共秩序罪2.01W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專門規定:“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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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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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概念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和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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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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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概念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