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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高考作弊怎麼處罰

一、高考作弊處罰有哪些

考生高考作弊怎麼處罰

1、終止作弊考生的本場考試,取消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目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檔次考試各科目成績 無效。

2、作弊情節嚴重的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情節特別嚴重的,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處罰。

3、記入個人檔案。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者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二、組織高考作弊處罰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