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夫妻一方欠債後離婚債權人主張轉移財產能否撤銷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鄒某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孫某尋與遲某霞在2020年4月16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二條共同財產分割項下“歸女方”約定中涉房屋處置的內容。
事實和理由:鄒某玲與孫某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鄒某玲於2020年3月17日向平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於當日受理該案。後經法院審理,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確定孫某尋應於2020年11月30日前還款30萬元,2021年11月30日前還款30萬元,2022年11月30日前還款30萬元,2023年11月30日前還款30萬元,餘款17.11萬元2024年11月30日前還清;如果孫某尋未按上述約定期限返還借款,鄒某玲有權要求孫某尋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款。
在調解書生效後,至2020年11月30日,孫某尋未依約還款,故而鄒某玲於2021年2月9日向平谷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於2021年4月19日告知鄒某玲,孫某尋與遲某霞於2020年4月16日離婚,離婚時約定,二人所有的北京市平谷區一號房屋歸遲某霞所有。
鄒某玲認為,孫某尋與遲某霞是在得知鄒某玲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後,二人迅速辦理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且將涉案房屋出售,但因鄒某玲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而未來得及辦理房屋過户登記。孫某尋與遲某霞惡意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行為,造成孫某尋現無財產可供執行,嚴重侵害了鄒某玲的債權利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孫某尋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第三人遲某霞述稱:不同意鄒某玲的訴訟請求。涉案房屋已經出售給了蘇某良,賣方所得款項遲某霞與孫某尋一人一半,歸屬於孫某尋的部分遲某霞已經給孫某尋了。
法院查明
2011年2月14日,孫某尋與遲某霞登記結婚。
2015年1月3日,遲某霞與北京R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套內建築面積74.4平方米,套內面積每平方米12990.05元。後遲某霞與北京R公司簽訂面積、房價確認補充協議,確認房屋的結算最終總價款為968409元。2018年7月2日,遲某霞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坐落為北京市平谷區一號(以下簡稱一號房屋)。2018年12月13日,一號房屋上設立了住房貸款抵押,被擔保主債權金額為67萬元。
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間,孫某尋以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為由陸續向鄒某玲借款1371100元,約定於2020年2月3日前歸還,對此孫某尋出具了借條。
2020年3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鄒某玲與孫某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20年5月19日,本院作出調解書,調解協議內容為:一、孫某尋返還鄒某玲借款137.11萬元(其中,於2020年11月30日前返還30萬元;於2021年11月30日前返還30萬元;於2022年11月30日前返還30萬元;於2023年11月30日前返還30萬元;餘款17.11萬元於2024年11月30日前還清);二、如孫某尋未按上述約定期限返還借款,鄒某玲有權要求被告孫某尋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款項。
2020年4月15日,遲某霞、孫某尋與蘇某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一號房屋出售給蘇某良,價格153萬元,支付方式為: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20萬元,剩餘部分房款53萬元於2020年5月25日之前支付,支付83萬元即可以將房屋交給蘇某良,剩餘房款60萬元由蘇某良代為還款,到滿五時雙方共同辦理解押過户手續,過户當天支付尾款10萬元。
2020年4月15日,蘇某良支付定金10萬元。
2020年4月16日,孫某尋與遲某霞辦理了離婚登記,同日二人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二、共同財產分割:歸男方:寶馬汽車一輛;歸女方:婚後遲某霞名下一號房屋,該房產現有公積金貸款60萬元未還,房產一人一半,經協商賣房之後,分三次將錢轉入孫某尋的銀行卡中,第一次4月25日之前轉入30萬元,第二次5月25日之前轉入10萬元,第三次2023年6月底之前轉入5萬元,共計房款45萬元。(附:孫某尋需要在5月25日之前搬出此處房產,賣房之後不能配合或毀約,將由毀約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三、共同債權債務:債權:無;共同債務:遲某霞於2019年4月利用手機app在銀行為孫某尋貸款20萬元剩餘16萬未還,於2019年6月在江蘇銀行為孫某尋貸款29萬元,剩餘22萬元未還,2019年8月-9月在建設銀行為孫某尋貸款30萬元,本金和利息32萬元未償還,此外,孫某尋還使用遲某霞的借唄貸款17萬元,未償還,共計貸款87萬元,經協商共同債務一人一半,所以孫某尋欠遲某霞43萬元未償還,分10年償還。二人無其他共同債務,孫某尋的個人債務由孫某尋本人償還,遲某霞的個人債務由遲某霞本人償還。
同日,孫某尋、遲某霞辦理了離婚登記。
2020年4月26日,蘇某良向遲某霞付款20萬元。2020年5月25日,蘇某良向遲某霞付款544609元。此後,蘇某良按月向遲某霞支付當期貸款歸還金額。
另查一,因孫某尋未履行之前調解書,鄒某玲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期間執行到位金額1148.19元。後因孫某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於2021年6月2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二,鄒某玲於2021年5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被告孫某尋與第三人遲某霞之間關於一號房屋歸遲某霞所有的約定。本院駁回鄒某玲的起訴。後鄒某玲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審理過程中,鄒某玲未提出保全申請。經本院向平谷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電話諮詢,該中心工作人員表示自住型商品房在取得房產證滿五年後才能上市交易,交易時應補交土地收益等。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鄒某玲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法律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孫某尋向鄒某玲借款137.11萬元並約定於2020年2月3日前歸還,但借款到期後孫某尋未按時償還。在鄒某玲起訴後,雙方經法院主持於2020年5月19日達成調解協議,再次確認了鄒某玲享有的債權137.11萬元。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轉讓或者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明顯不利於舉債一方,導致舉債一方無力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予以撤銷,旨在防範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
本案焦點問題在於孫某尋與遲某霞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案涉房屋的處分行為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故意規避債務,致使鄒某玲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形。
綜合在案證據,案涉房屋系遲某霞在婚後購買,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貸款未還清,孫某尋與遲某霞的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特定身份關係的內容,整體上不存在明顯偏向。而原告要求撤銷的離婚協議中關於“歸女方”的約定內容均系基於遲某霞、孫某尋對各享有房屋一半份額的確認,從其內容來看亦不存在對財產的分割明顯不利於舉債一方、導致舉債一方無力償還債務的情形。
故此,遲某霞與孫某尋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對一號房屋的處置約定不存在無償或低價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鄒某玲的撤銷權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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