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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離婚轉移財產

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看見有債務人故意通過離婚,將全部財產轉移到另一半名下,從而導致了債權人的利益大大的受到了損害。那麼遇到債務人通過離婚轉移財產的情況時,我們該怎麼辦?首先,我們要明確該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債務人離婚轉移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符合“共債共籤”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條件。其次,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無論兩人是否離婚,債權人可以將他們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債務人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全部轉移給另一方所有,這時可以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8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2條、74條的相關規定提起撤銷權之訴或者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之訴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