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欠債並夫妻離婚轉移財產怎麼辦?
欠債人欠債並夫妻離婚轉移財產怎麼辦?
一,及時行使訴訟權利,適時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當債務人失去信譽賴賬不還時,債權人就應該提高防範意識,將企圖賴賬的債務人送上審判台。 申請法院採取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等手段加以固定,防止其藉機轉移財產。若一味地依順債務人,那麼就有可能給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留出了機會,再向法庭起訴時,債務人已沒有財產可被執行,到頭來後悔的只能是債權人。
二,跟蹤債務人財產,積極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這主要是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以協議離婚的方式,將所有財產留給對方,而債務人無力還賬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離婚協議處理財產的行為無效,從而為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創造條件。
三,在訴訟過程中,債權人可以申請追加夫妻一方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而作為債務人的被執行人,在借款後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是否構成共同債務,可以通過開庭予以查明,如果能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論其是否離婚,也不論財產在誰的名下,法院都可以名正言順地去執行,可以有效地避免逃避債務的現象。
四,加大對債務人隱形財產的調查。這主要是指財產實際佔有人與登記人不一致的情況,例如財產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實際上財產由另一方控制使用;或者夫妻離婚後,還未來得及辦理過户的財產。嚴格來説,通過審查,都有可能確認該財產是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對該財產執行也是毫無異議的。
五、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因此債權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這種違法行為。
關於“撤銷權”,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和第五百三十八條都有規定,然而這兩個法條中所提到的“撤銷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賦予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而後者則是賦予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的權利。後者“撤銷”的根本原因在於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行為是一種惡意的逃避債務的民事行為,這種民事行為破壞了正常的經濟交往活動,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具有違法性,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來撤銷這種民事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必須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而且無論何種原因,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款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如果對方進行惡意欠款並且不還的話,可以要求法院對其進行強制性歸還。如果對方以離婚作為理由並且是在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沒有分到財產的話,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請求法院對其離婚轉移財產的行為無效,因為這種新聞已經是屬於惡意逃債的行為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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