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父母去世後部分子女佔用遺產房屋,其他子女起訴分割案例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對登記在父親周某賢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的房產依法繼承,均等分割;2、周某濤賠償因其佔用原告依法繼承的房產造成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均為父親周某賢、母親吳某蘭的女兒,系姐妹關係。父母在世時,父親所在單位北京某單位分配其住房一套,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父母享受單位房改房的優惠政策購買了該房產,登記在父親周某賢名下。該房屋為父母共同所有的財產。父母在世時,女兒都盡心盡力承擔贍養、照料義務。
2004年父親去世,2019年母親去世。父親、母親生前未立過遺囑。母親去世至今,一被告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一直無償佔用該房屋,原告與被告有平等繼承權,因雙方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
周某濤辯稱,同意依法繼承分割,但不同意均等分割,判令房屋歸我所有,由我繼承90%份額,我向其他繼承人給付10%折價款。因該房屋目前屬於所有案件當事人共有狀態,沒有明確權屬份額,該房屋所有購房款源於我出資,被繼承人吳某蘭在基本家庭成員都在的情況下,開了家庭會議,明確表達訴爭房屋在其去世後由我居住使用,當時參與人基本都表示認同母親的意願,該房屋在母親過世前後的修繕費用都是我出資處理。
周某莉辯稱,不同意均等分割房屋,有過家庭開會,周某慧和周某傑沒有參加,其他人都參加了。母親説過房屋一半給周某濤,剩餘一半大家再均分。如三原告同意周某濤分得90%,我也同意。
周某芝辯稱,房屋屬於母親的個人財產,周某濤應分得房屋一半,剩餘部分大家均等分割。母親主要是周某濤照顧,很不容易。聽從法院依法判決。
周某芳辯稱,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查明
周某賢與吳某蘭系夫妻關係,二人有七女,名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周某濤、周某聰。周某賢於2004年去世。吳某蘭於2019年去世。周某賢名下有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產權取得時間為2002年。周某濤長年與周某賢、吳某蘭共同生活,現涉案房屋由周某濤居住。
審理中,周某濤提交周某賢於2000年11月7日訂立《遺囑》,內容為:“我立本遺囑,將我的財產作如下處理: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區一號的四居室樓房壹套,屬於我和妻子吳某蘭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去世後,上述房產中屬於我所遺留的產權份額,遺留給我的妻子吳某蘭所有。”該遺囑經公證處公證並出具公證書。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申請調取公證書檔案。本院調取公證書的檔案,其中公證處接談筆錄內容:“?房產的來源:這房產是一九九八年我出資52600元購買的。”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認可遺囑的真實性。
周某濤提交錄音、收據、購房協議書、證明、住院病案、病歷、照片、聲明、聘用保姆協議、保姆工資支付單、記賬本,表示涉案房屋由其出資購買,其對父母盡到更多的贍養義務,錄音中吳某蘭以家庭會議的方式告知除周某傑、周某慧外的其他女兒,由其繼承涉案房屋90%的份額。
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表示涉案房屋為其父親出資購買,大家均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錄音不具有完整性和真實性,周某濤多次誘導母親,母親頭腦思維受限,先後説到多個不同的分配比例,無法確認其意,錄音不能表明母親分配房產的明確意思,要求平均分割房產。
周某芝、周某莉、周某芳認可周某濤對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認可涉案房屋為周某濤出資購買。周某濤提交退休職工會困難補助審批表、退休證,表示周某賢的工資收入較低,沒有能力支付購房款。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不認可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表示女兒們都會給父母錢。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認可上述證據。
經評估,涉案房屋總價為749.12萬元,周某濤認為估價報告依據不足,應考慮房屋建成時間、裝修、老舊程度等各項因素,評估報告不具有可參考性,評估價值過高。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對評估報告無異議。周某濤要求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由其給付各方折價款。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屋的份額。周某莉、周某芝、周某芳表示涉案房屋給周某濤,其三人僅要求周某濤給付三人各50萬元,多餘的份額或金額給周某濤。
裁判結果
周某賢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歸周某濤繼承所有,周某濤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給付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房屋折價款各873973元,給付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房屋折價款各500000元,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在收到上述房屋折價款後七日內協助周某濤辦理該房屋的過户手續;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涉案房屋屬於周某賢、吳某蘭的夫妻共同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周某濤提交周某賢的遺囑符合公證遺囑的形式要件,有公證檔案予以作證,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周某芝、周某莉、周某芳亦認可該遺囑的有效性,故法院認定周某賢2000年11月7日訂立遺囑的合法有效。
根據遺囑內容,涉案房屋應歸吳某蘭個人繼承並所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根據雙方庭審所述及周某濤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周某濤生前與吳某蘭共同生活,亦對吳某蘭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應對其適當多分遺產。
關於涉案房屋的分割,法院根據當事人的意見、房屋使用情況,按照鑑定機關的鑑定意見酌情判定涉案房屋歸周某濤繼承所有,由周某濤給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僅要求周某濤給付其房屋折價款500000元,法院不持異議,並酌情判定周某濤給付周某傑、周某慧、周某聰房屋折價款各873973元。
周某濤主張涉案房屋為其出資購買,未提交充分證據,且公證檔案中對周某賢所作詢問筆錄,周某賢陳述涉案房屋為其出資購買,故法院對周某濤的主張不予採信。周某濤要求分割涉案房屋90%份額,未提交充分證據,周某濤提交的錄音亦不符合錄音遺囑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採信。
在遺產分割前,周某傑、周某聰、周某慧要求周某濤賠償佔用房產損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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