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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錢轉為借款,工錢也久拖不付,多項欠款是否可以一併追討?

合夥人個人之間的相互借貸並出具借條的,即使借款被用於合夥事務,也不影響借款關係的成立。但借款人也成了打工人,借款和工資全都拖欠,該如何討要自己應得的利益呢?

合夥錢轉為借款,工錢也久拖不付,多項欠款是否可以一併追討?

案情回放


鄭某某和歐某為老鄉好友,共事多年。雙方謀劃合夥承包某酒店改造工程,鄭某某為此籌資 30000元交予歐某。後該項目因其他原因並未啟動,歐某將該款項轉為借款。之後幾年,歐某作為包工頭帶領鄭某某在工地做工,期間多次拖欠鄭某某工錢未付,雙方經對賬累計拖欠 37000 元工錢。歐某向鄭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借款67000元。之後鄭某某多次向歐某追討欠款,歐某僅於2021年6月29日歸還2000 元。鄭某某為維護合法權益,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紀律所將歐某訴諸法院。

案件要點

委託人將 30000元現金給被告擬計劃合夥承包改造工程,後該工程因其他原因並未啟動,雙方商定將該 30000元款項轉為借款。此後,委託人給包工頭歐某在工地做工,經雙方結算,被告歐某欠委託人勞務報酬 37000元。後被告因無錢支付而於2021年3月 28日向委託人出具了欠條一份,經委託人多次向被告催收款項,被告僅支付了 2000 元,餘下的65000 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實有委託人身份資料、被告身份資料、欠條、微信聊天記錄、對賬單圖片、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

原告與被告於2021年3月28日自願將欠款67000元(包括擬用於合夥承包工程的 30000元以及原告勞務報酬37000元)轉為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並由被告親筆出具了欠條,該欠條系原、被告通過和解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依法成立並生效,對原、被告均具有約束力。後被告僅支付了2000元,尚有65000元借款至今未付,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65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另被告辯稱已支付原告勞務報酬24000元,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採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由被告歐某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償還原告鄭某某借款 6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