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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追討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欠款追討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欠款追討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二、適時中斷訴訟時效是有效手段

針對當前社會上很多債務人缺乏起碼的誠信理念和民法典制觀念,對所負債務的履行往往是不積極主動,甚至是能拖就拖、能賴就賴,有的可以説是“依法賴債”的實際狀況,以下從一般訴訟時效期間2年的角度(其他可類推),建議債權人一定要高度警惕,注意及時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自己的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使自己本來合法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一)債權人務必對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最後期限保持高度清醒的頭腦,盡最大努力窮盡各種辦法,在上述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將自己的債權實現到最大限度。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次日,便是合同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如果此後沒有時效中斷的情形,債權人務必在上述起算之日後的2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才能獲得勝訴權,否則就會發生本文開頭所出現的情形。

(二)如實在不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內收回全部債權,債權人務必根據債務人的不同情況,分門別類,對不同的債務人採取不同的方法來行使權利:

1.對有部分貨幣資金還款或有可折抵為貨款的實物財產(下稱“折款實物”),且有履行債務意願的債務人,債權人應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後的2 年內的期間內儘快窮盡各種合法手段追討債權,能要回多少就儘量要回多少資金(實物),並在收款(收取實物)的同時保存好相應的書面證據,以使自己債權的訴訟時效在每次收款(收取實物)的同時不斷中斷,進而不斷重新開始計算新的訴訟時效期間。需特別注意的是,應務必做到使最相近的每兩次收款(收取實物)之間的時間少於2年。

2.對一時無貨幣資金還款亦無折款實物,但有履行債務意願且本身尚具備繼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債權人可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的期間內,儘早與債務人達成書面的債務延期履行的協議,並在該延期履行協議上約定明確的新的履行期限。在該延期履行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債權人如感覺到在該延期履行期限內債務仍不可能履行完畢,則應注意在該協議所約定的新的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繼續與債務人再達成新的延期履行協議,以使訴訟時效不斷中斷而得以重新計算。

3.對有貨幣資金或有折款實物但無履行債務意願的債務人(即惡意拖欠的債務人),或已經沒有貨幣資金或折款實物,雖有履行債務意願且本身已不再具備繼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則應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內的期間內,在事先儘量充分做好財產保全的前提下儘早直接起訴或申請仲裁,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

4.對一時沒有貨幣資金還款或折款實物又無履行債務意願,但尚具備繼續經營能力的的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與之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話,則按上述2的方法處理;如債務人為達到拖賴債務的不法目的,債權人無法與之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話,則應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內的期間內,適時採取向債務人送達催收債權文書的方法,並注意做到最相近的每兩次送達催收債權文書之間的時間少於2年:

(1)債權人向債務人直接送達催收債權文書,讓債務人簽收(債務人為自然人的,本人親筆簽字;債務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該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

(2)在債權人向債務人直接送達書面的催收債權文書,但債務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採取特快專遞郵寄送達的方法(最好對向郵局交寄該催收債權文書郵件的過程申請進行公證),並注意在最快的時間內辦理好對上述郵件送達的“特快專遞(EMS)郵件查詢回單”,以確保債權催收文書的準確、及時送達。因為,在法院審判業務實踐中,如果債權人僅僅向法庭提供了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郵寄催收債權文書的證據,而沒有提供債務人已經收到該債權催收文書的證據,則法庭視為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沒有到達債務人,因而不能認定債權人的這種行為是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即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因此,債權人務必保留好“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寄件人存聯)”、“特快專遞(EMS)郵件查詢回單”等一切有關書面證據,以備將來訴訟時提交法庭,避免因舉證不充分而敗訴。

對民間借貸來説,一般的訴訟時效是在2年之內。但是如果債權人才期間進行催債而債務人重新寫出未有還債時間的欠條的話,那麼視為訴訟時效中斷,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從開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進行計算訴訟時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