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繼承律師——離婚時房屋登記母親名下父親未要求分割後置換新房屬於母親個人財產嗎
原告訴稱
孫某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割父母遺留的房產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兄妹關係。我們的父親趙某鵬和母親孫某欣共育有五個子女,兩個弟弟和妹妹早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及七十年代意外事故身亡,母親於2016年1月病逝,父親於2019年9月病逝,父母親生前均未留有遺囑。父母生前共同擁有一處房產(坐落於海淀區一號),該房產屬單位福利房,後於1994年按照房改政策由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目前是高某一家在該房屋居住。父母去世後,關於此處房產處置,我提出與哥哥高某(被告)協商解決,多次被拒、無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高某辯稱,第一,涉案房屋應由被告一人繼承,被繼承人孫某欣生前留有遺囑,2010年11月6日孫某欣親筆寫下自書遺囑,內容為在其去世後在其名下的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兒子高某一人繼承,註明日期,簽上名字並按了手印,孫某欣的遺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應適用遺囑繼承方式繼承,排除法定繼承。
二、案涉房屋為孫某欣的個人財產,並非與趙某鵬的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孫某欣有權設立遺囑進行處分。孫某欣一直在單位設計院工作,1959年單位分給了孫某欣一處房子居住,房屋面積約140平米。九十年代初期,國家進行房改,所有單位分給個人居住的住房都歸個人所有,夫妻倆不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只能在一方單位分房。當時有的夫妻為了分兩套房子,辦理了離婚。孫某欣在單位工作,所以單位的房子分在了孫某欣名下。
1998年,二人到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因為房子本身就登記在孫某欣名下,所以趙某鵬對房子歸孫某欣沒有異議,而且他也知道只有房子歸了孫某欣一人所有,單位才會給他分房。兩人離婚後,因為趙某鵬離婚後沒有了房產,趙某鵬的工作單位單位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給趙某鵬分了經濟適用房,新房於2009年入住,房屋地址變更為海淀區二號,室內裝修及購買傢俱均是高某出的錢,與趙某鵬無關。綜上所述,案涉房屋府應由高某繼承,與原告無關。
齊某述稱,我尊重趙某鵬的遺囑,我可以繼承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
法院查明
趙某鵬和孫某欣原系夫妻,共生育五個子女,即孫某剛、高某、趙某旭、趙某超、趙某葉。金某系孫某欣與前夫生育之女。趙某旭、趙某超、趙某葉均已去世,且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
1998年12月22日,孫某欣因趙某鵬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而起訴離婚。孫某欣與趙某鵬在本院達成了如下協議:一、孫某欣與趙某鵬離婚,二、無其他糾紛。在法院的開庭筆錄中記載雙方承認武其他共同財產,且無房屋糾紛。
2005年1月28日,趙某鵬與齊某登記結婚。2016年1月31日,孫某欣去世。2019年9月30日,趙某鵬去世。趙某鵬在生前留有公證遺囑,表示其去世後全部財產歸齊某個人所有。金某於2020年10月7日去世,金某與陳某鬆系夫妻,陳某坤、陳某龍系二人之子女。
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房屋(以下簡稱H號房屋)系孫某欣於1999年1月10日購買,2000年11月7日下發產權證,登記在孫某欣名下。在買賣合同中載明孫某欣在1998年6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房價款27569元。2011年,上述房屋改造,孫某欣與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單位拆除孫某欣H號房屋,孫某欣選擇回購新建住房補償方式,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建築面積171.92平方米,回購新建住房建築面積超出原住房建築面積部分,應支付購房款161460元。2014年6月12日,孫某欣取得該房產權證。
另查,趙某鵬與孫某欣離婚後,孫某欣居住使用一號房屋。趙某鵬從單位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後於2006年1月10將上述房屋出售給單位,購買坐落於北京市海淀區二號的經濟適用房。
現孫某剛認為一號房屋屬於趙某鵬與孫某欣的夫妻夫妻財產,要求繼承分割一號房屋。高某認為一號房屋屬於孫某欣的個人財產。父母離婚時已經約定了H號房屋歸孫某欣所有,趙某鵬沒有住房的情況下,才能從單位購房,並向本院提供了單位向職工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的政策文件,該文件顯示:以自己或配偶名義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不得申請購房。
同時,高某表示孫某欣生前留有自書遺囑,載明一號房屋歸高某所有,孫某剛亦在遺囑複印件上簽字。為此,高某向本院提供了該遺囑,內容為:“在我去世後,在我名下的房產(北京市海淀區一號)只由我的兒子高某一個人繼承。2011年11月6日,孫某欣。”該遺囑複印件上孫某剛書寫“同意母親遺囑”的字跡。孫某剛對該遺囑不予認可,表示簽字並非其真實意思,只是為了拿錢,並申請對遺囑中孫某欣的簽字及部分主文字跡進行鑑定,後因孫某剛未繳納鑑定費用,該鑑定無法進行。
本案審理中,孫某剛的兒子孫某亮及陳某坤出庭表示認可該遺囑,孫某欣生前由高某進行照顧,一號房屋是孫某欣留給高某的。陳某坤、陳某鬆、陳某龍均表示放棄對一號房屋的繼承。
裁判結果
孫某欣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高某繼承所有;
駁回孫某剛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本案中,一號房屋系孫某欣在離婚後從H號房屋改造置換而來,該房屋中有部分H號房屋的權益。根據趙某鵬與孫某欣在法院的開庭筆錄及孫某欣一直居住使用H號房屋,趙某鵬從未提出異議,而且趙某鵬在離婚後從單位另行購買房屋及其當時的購房政策,可以看出雙方在離婚時已經協商一致,H號房屋歸孫某欣所有。
同時考慮趙某鵬並未參與置換房屋時交納購房款等相關事宜,故H號房屋中的全部權益均應歸孫某欣所有。故齊某表示一號房屋中有趙某鵬遺產而要求繼承之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孫某欣生前留有的自書遺囑,明確表示一號房屋由高某繼承所有,孫某剛雖然不認可該遺囑,但並未交納鑑定費用,導致鑑定無法正常進行,其應承擔不利後果。而且孫某剛在該遺囑複印件上籤署了同意母親的遺囑的字跡,孫某剛的兒子孫某亮及陳某坤亦出庭表示認可該遺囑,故法院認定該遺囑為有效遺囑,一號房屋應按遺囑繼承,歸高某所有。故孫某剛要求繼承該房屋之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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