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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訟師談一起父親母親去世後三個兒子的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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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訟師談一起父親母親去世後三個兒子的繼承糾紛

案情介紹

鄭老太太有三個兒子,丈夫去世後她一直與大兒子一起生活。房改時,鄭老太太的單位以成本價將公有房屋出售給職工,鄭老太太讓大兒子一家出錢將他們居住的公房買了下來,但房子的產權人是鄭老太太。之後鄭老太太給大兒子寫了一份遺囑,內容為自己名下的位於某處的房產,在自己去世後,該財產由大兒子某某繼承,並作了公證。2013年鄭老太太死亡,大兒子在料理完喪事半年後,拿着母親的遺囑及其他證件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繼承手續。房屋管理部門沒有給其辦理繼承過户手續,而是要求他去辦理其他合法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公證手續。於是大兒子就請他的兩個弟弟一起去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但是遭到大弟弟的拒絕,大弟弟認為自己對該房子也有繼承權。因此大兒子一直未能將母親名下的房子過户到自己名下。

北京專業房地產訟師點評:

已購公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政府的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隨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已購買公房的產權人越來越多,當這部分產權人去世後,其遺產的繼承問題,就會引起千家萬户的極大關注。

根據我國法律,遺產的繼承分下面幾種情況:

1.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 均按法律規定進行的繼承方式。

2.遺囑繼承:是指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指定繼承人及其繼承的遺產種類、數額的繼承方式。

3.遺贈:是指立遺囑人用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於其死亡後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國家或集體組織的一種法律制度。

4.遺贈扶養協議: 是指受扶養人(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對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 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

本案中,鑑於鄭老太太的丈夫已經去世,鄭老太太從其單位購買的公有住房已經歸其個人所有。因此,鄭老太太用遺囑的形式將其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交其大兒子繼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2013年鄭老太太死亡時該遺囑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大兒子享有該房屋的全部繼承權。由此可見,房屋管理部門對於本案的處理方法是違法的。所以,鄭老太太的大兒子既可以就此問題向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的行政監督機關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