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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中,合同無效能否繼續適用違約條款


建設工程糾紛中,合同無效能否繼續適用違約條款

建設工程糾紛中,合同無效能否繼續適用違約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中,時常因為存在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情況導致施工合同無效,而在施工期間,分包人或者承包人可能出現一些違約行為,由此就存在守約方如何維護權益的問題,究竟能否適用合同中的違約條款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那麼合同無效,守約方還能否要求適用違約條款進而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呢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解釋(一)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因素作出裁判。”

可見合同無效,不能繼續適用違約條款來追究其違約責任,但可以請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係,並結合實際與合同中的施工相關內容來確定損失的大小。